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在部分,是國家權力制約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對民行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的鮮明特色。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一直以來,檢察監督都存在重刑事輕民事的現象,在基層檢察機關尤其明顯,筆者試圖從一個西部山區基層院為視角,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做出一些思考:
一、鎮安縣院民行檢察監督工作基本情況
2013年修改后民行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鎮安縣人民檢察院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不斷深化監督意識,牢固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堅持實體監督與程序監督并重、結果監督與行為監督并重、被動受理與主動發現并重、書面審查與調查核實并重,依法履行民行訴訟法律監督職責,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3年以來,鎮安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共受理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執行監督和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共計30件,其中2013年受理4件,2014年受理9件,2015年受理6件,2016年6件,2017年5件。具體情況如下表:
案件受理 總數(民事) |
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 | 執行監督 | 生效裁判結果監督 | |
2013年 | 4 | 4 | ||
2014年 | 9 | 5 | 4 | |
2015年 | 6 | 6 | ||
2016年 | 6 | 4 | 2 | |
2017年 | 5 | 4 | 1 |
從表格及辦案數據可以明顯反映出三方面的問題:一是2013年以來,鎮安縣檢察院的民行檢察案件數量少,二是各項業務不均衡。辦理的案件類型主要是對生效裁判結果的監督和對執行活動的監督,在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方面存在不足。三是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少。
辦理的民行案件數量都較少,主要原因除了案源不足,還有民行檢察部門的辦案力量不足的問題。總結近幾年民行案件的來源渠道,主要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主動尋找案源,自行發掘案源。在這方面,鎮安縣院和廣大基層檢察院一樣,還有很多不足,比如信息不通暢,針對性的發現案源受限,到法院溝通調卷不順暢、當事人的配合觀念不夠等等,還需要多多完善有關協商、合作機制。二是被動接受當事人申請監督,經由控告申訴部門移送。本來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線索就少,加之接待控告申訴的人員對相關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民行業務范圍的生疏,存在線索流失的情形。
二、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進展
總的來說,雖然重刑輕民,但西部基層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著力規范司法行為等方面也取得一些成績。比如民行訴訟監督意識不斷樹立和深化;監督方式不斷拓展和延伸;監督效果不斷鞏固和提升等等。
(一)民行檢察監督意識不斷樹立和深化。
注重政治理論學習,深化依法治國理念。鎮安縣院在認真組織學習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刻領悟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內涵,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養干警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方面十分重視。通過民行檢察監督法律法規的學習,干警民行檢察監督意識不斷增強。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在干警心中更加明確,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責任感不斷增強。通過典型案例學習,深化民行檢察監督意識,組織學習典型的民行檢察監督個案,把“依法、堅決、準確、有效”的監督理念內化于心,有效促進了民行檢察監督意識的不斷覺醒。
(二)監督方式不斷拓展和延伸。
從民行訴訟監督工作的實際出發,采用糾正違法與檢察建議相結合的方式,使民行訴訟監督剛柔并濟,既有剛性,又有彈性;采用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監督融為一體的方式,使預防功能和監督功能相得益彰,增強了監督的連貫性和實效性;通過參與執行監督,將監督關口前移,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行為。
(三)民行檢察監督效果不斷鞏固和提升
。
總體而言,民事檢察監督辦案數量較為穩定,一方面強化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息訴罷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這兩方面都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民行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督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
從內部看,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與院內其他部室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尚待進一步完善。從外部看,人民群眾對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監督職能不夠了解,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知曉度不高。檢察院在宣傳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上雖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從調研情況看,民行檢察監督職能仍存在知曉率低問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尚未被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所了解,許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門和單位不了解檢察機關有監督法院民行訴訟活動的職權,一些訴訟當事人更不知道打輸了官司還可以請求檢察機關監督。另外,民行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在調卷等方面的溝通協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辦理不平衡。
主要表現在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少。究其原因有四點:一是客觀原因上,修改后的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將檢察監督置于法院受理再審案件環節之后,這一前置條件勢意味著法院先糾錯,從而導致檢察機關申訴的案件明顯減少;二是外部原因,從該縣近年來法院判決的情況看,絕大多數民事案件均以調解形式結案,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滿意,在調解過程中即使有違法情形,雙方當事人對外不聲張,僅從卷宗很難看出在調解過程中存在有違法情形,只有少量民事案件進行判決,當事人有上訴權,何況上訴判決后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還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訴這一前置條件的限制,從而到檢察機關申訴的案件幾乎沒有。三是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方面難度大,困難在于線索少、取證難、阻力大。四是由于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實行地市級集中管轄,筆者所在縣為非集中管轄地,故無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三)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與群眾的期待還有差距。
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存在不敢監督、不善于監督,監督方式和措施比較單一,監督缺乏剛性手段,監督效果不明顯的問題。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監督力度不夠,民事執行、調解、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等新職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履行,也無明顯行之有效的剛性監督措施,在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轉隸后,這樣一問題將更加突出。民行檢察人員不足,素質參差不齊,把握法律政策、辦理新類型案件、釋法說理和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不強,規范執法的意識不到位,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從而使案件受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力量薄弱,監督能力有待提高。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多年來在檢察系統中屬于小部門,受到的重視程度不夠,隊伍力量配備先天不足,面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靈活應變能力不強,積極學習不夠,加之民事檢察案源匱乏,導致工作開展不平衡。面對專業的民事審判法官,民行檢察干警在專業性、辦案經驗方面存在不足,法律監督水平不高,甚至與擔負的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和工作任務不相適應。從法院辦理民商事案件法官的人數、法庭數量、辦案數量就能反映出來明顯的對比。
加強和改進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幾點建議
四、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領導。
按照黨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檢察機關回歸監督主責主業后,應全面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切實解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建設,打造過硬的監督隊伍。民事行政檢察干警應進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性質、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更新執法理念,全面履行監督職責,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切實把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服務民生、保障發展的重要途徑。
(二)賦予監督剛性,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責。
從立法上說,應賦予檢察機關剛性監督手段,要突出操作性和可行性。從執法上說,檢察機關應全面履行修改后民訴法賦予的監督職能,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手段,加強對民行訴訟的法律監督,構建多元化民行訴訟法律監督格局。突出監督重點,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應有的作用。特別是在民行檢察監督、公益訴訟方面要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甚至可以有突破和創新。
(三)強化宣傳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知曉度。
檢察機關要加大檢務公開和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為民所知,培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行政檢察申訴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采取切實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檢察干警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大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人員的培訓學習力度,既要提高專業知識儲備量,還要不斷學習監督方法和經驗,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重點培訓發現案件線索、辦理監督案件的能力。二是加強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選好配強干部,努力增強工作積極性、責任心和使命感,強化辦案技能和業務能力知識培訓,培養一批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五)加強溝通協調,注重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
一是和院內部室加強聯系和溝通,建立案件協作配合和移送機制。二是和人民法院加強溝通、聯系、協調和配合。人民法院要進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的法律監督,對抗訴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理,對再審和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檢察建議要及時研究,并書面反饋處理結果。三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的聯系,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檢察案源。
(六)打造“智慧民行”,提升辦案效率
推進智慧民行檢務保障,配備語音錄入設備、便攜取證設備、職能宣傳設備,無人機等,用科技手段減少干警辦案工作機械工作量,把更多的精力用到業務學習和分析審查案件中去,進一步提升民行辦案質量和效率。(鎮安縣人民檢察院 王小平 劉遠偉 18729685234)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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