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警示標志 最高罰款3000元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司法局日前發布《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草案)》指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重點治理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嚴格控制工業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有權對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條例(草案)》指出,禁止在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2019年10月3日前,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致信西安市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司法局立法處(710007)反映,或發送郵件至xassfjlfc@163.com。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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