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33號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黃艷蘭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對黃艷蘭貪污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依法向相關銀行支付上述涉案房產按揭貸款欠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實施貪污犯罪后逃匿境外。黃艷蘭用于購買涉案52套房產資金來源于國有公司公款,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房產及相關銀行賬戶存款屬于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其中部分涉案房產系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相關銀行對按揭貸款房產依法進行了抵押,約定了擔保債權的范圍。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實施了貪污犯罪,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黃艷蘭貪污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申請沒收的部分房產系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相關銀行對該部分房產享有抵押擔保權,該部分購房欠款本息及實現上述權利的相關費用依法應當償付相關銀行,利息以按揭貸款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計算期間自各涉案房產欠款之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
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林 浩)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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