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一名出納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130余元,之后潛逃四川22年……4月9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國企出納員高某涉嫌貪污公款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部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偷蓋財務人員印鑒偽造電匯憑證,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間先后五次私自將該集團公司公款119.9萬元轉入自己開設的咸陽市渭城區某建材物資經銷部,用于炒股等活動,并偽造銀行對賬單掩蓋轉款事實。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機械廠材料款現金5萬元沒有入賬,用于個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偽造掛賬單,從集團公司結算中心騙取現金8.5萬元。高某累計貪污公款133.4萬元后,攜款潛逃,2020年12月被抓獲。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高某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他在庭審中陳述說,自己是為了炒股貪污公款,也想過要退還這些錢,但“因為窟窿太大,補不回來”。從陜西潛逃至四川后,高某經打工認識的朋友介紹,辦理了假戶籍和身份證,化名“周斌”在四川南充一直生活至今。期間,他在四川南充開了兩家公司,目前公司運營正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有企業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133.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法庭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及被告人陳述等庭審程序,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該案將擇期宣判。(劉曉云 王瑾)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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