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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藥神”翟一平案宣判:犯非法經營罪,從輕判三緩三

2019-11-18 08:49:23  來源:澎湃新聞  


[摘要]從德國代購抗癌藥、通過QQ等渠道向國內患者銷售、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幾乎是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翻版情節。...

  從德國代購抗癌藥、通過QQ等渠道向國內患者銷售、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幾乎是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翻版情節。

  澎湃新聞近日獲悉,被稱為現實版“藥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數額達4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翟一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對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確的認知,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翟一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聞表示,他接受判決結果,沒有上訴。目前他已經在社區進行矯正。

  和電影《我不是藥神》類似的情節、境外已上市藥品是不是假藥的爭議、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讓翟一平案備受關注。

  從德國代購抗癌藥,涉案金額470多萬

  翟一平案案發于2018年7月,距離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不過20天。

  澎湃新聞獲得的經翟一平證實的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滬7101邢初273號】顯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蘇省海門市,漢族,大專文化,無固定職業。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據《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公開報道,翟一平被刑拘時涉嫌的罪名是銷售假藥罪,后來變更為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處理)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商議決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購買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藥品,經國際航班乘務人員私自帶入境內交給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負責通過QQ、微信等渠道向癌癥患者銷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價為人民幣13,500元、0PDIV0(40mg/4ml)售價為5,500元、KEYTRUDA(100mg)售價為28,000元、LENVIMA(30粒裝)售價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翟一平與郭某洪共同非法經營藥品數額共計470余萬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寶山區某住宅將其抓獲,當場查獲部分0PDIV0、LENVIMA藥品,在其租用的寶山區另一處房屋查獲部分KEYTRUDA藥品。經藥品生產企業認定,上述被查獲的藥品均系正規生產藥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間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在中國上市銷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內容一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數額達4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翟一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對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確的認知,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25條第1款,第27條,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73條第2款、第3款,第52條,第53條,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第3款,第11條第1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贓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翟一平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判決書的落款時間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藥認定有爭議,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發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上映幾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現實與法律在代購抗癌藥方面的碰撞等嚴肅命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案發后,多家媒體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報道和探討。

  原《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根據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的,最低處罰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青年報》2018年8月16日刊發的評論文章指出,沒列入監管部門藥品名錄或沒有經過相關審批的藥,是法律層面上的假藥,但不等于是客觀事實上的假藥。翟一平為病友代購的抗癌藥雖是法律層面上的“假藥”,卻是具有很好療效的真藥,將其“一刀切”視為假藥予以懲處有欠公平正義。現行法規將未經批準或檢驗進口的藥認定為假藥,值得重新審視。

  評論認為,就個案權衡利害,翟一平代購行為的利顯然勝過弊,并沒有造成明顯危害性后果。在關乎救死扶傷、人命關天的進口藥代購案件中,執行法律要充分權衡可能會帶來的現實影響和社會后果。

  另據《華商報》報道,翟一平案案發后,該案的兩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寫信,建議修改刑法對于銷售假藥的規定。

  建議信稱,只要沒有政府批文,所有的進口真藥,一律作為《刑法》上的“假藥”,哪怕是國際著名廠商生產、國外普遍有效、對國內起到填補作用的好藥,甚至是治療癌癥等的救命藥而非誤人害人的假藥,嚴重超出國民對“假藥”文義范圍的理解。這與《刑法》應按“文義解釋”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也有一些媒體的報道提出了另外的疑問。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2018年8月18日報道,與電影中貼錢幫病友們買藥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購藥鏈條中獲得了利益,其數量和性質并不簡單;與現實中的陸勇也不一樣,翟一平雖曾罹患肝癌,但他從未吃過自己分發給病友的藥品,且兩種藥物在德國均系需醫生指導使用的處方藥。

  報道還指出,翟一平不知道從自己手中分發出去的藥物真假和來源,用于配送的“冷鏈車”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藥物原價是多少,所謂的5%代購費也是“隨意估算的”。

  另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翟一平所代購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國50多個城市正式開售,且境內零售價比從德國代購更便宜。100mg/10ml規格零售價為9260元,40mg/4ml規格零售價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審議通過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表示,這次對假劣藥的范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這是回應老百姓的關切。

  在現實中,《我不是藥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蘇無錫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檢察機關也最終決定對其不起訴。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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