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安集中供熱條例細則7月執行 你關心的問題這里有答案
備受期盼的《〈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日前印發出臺,自7月1日起執行。有關供暖的很多問題,都在這里能夠找到答案。
新建民用建筑實行供熱一體化管理 老小區可移交
細則要求,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制定全市集中供熱企業獎勵考核辦法。市、區(縣)和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對各自發證的集中供熱企業,從供熱質量、供熱服務、供熱安全等方面進行考核。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熱管網,應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并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專項用于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市、區、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按年度將收取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全額返還給相應的集中供熱管網單位。
從事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向其熱源或者熱用戶所在地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供熱管網跨經行政區、開發區或縣域的供熱企業,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范圍內集中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由集中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逐步實施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一體化經營管理。
本細則實施后,新申請《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的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對所供項目用戶實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一體化經營管理。
既有民用建筑擬實行供熱經營管理一體化的,應在其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供熱設施管理移交申請。
集中供熱企業收到移交申請后應組織現場踏勘,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回復。供熱條件滿足相關國家節能建筑規范及行業標準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集中供熱企業協商管理事項,并簽訂管理移交協議。供熱條件不滿足相關國家節能建筑規范及行業標準的,申請人應先進行節能改造,待驗收合格后,再與集中供熱企業協商簽訂管理移交協議。
建設單位申請接入集中供熱,應在當年6月15日前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書面用熱申請,并提交用暖申請書、規劃建審總平圖、熱交換站預放位置平面圖等資料。
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用熱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用熱條件的,集中供熱企業應當與申請人簽訂供用熱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用熱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告知原因。
熱用戶應及時足額向集中供熱企業繳納當季熱費。往季因故欠繳的熱費,應一并結清。
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當年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居民總戶數的60%以上,或用戶交納熱費達到應交納總熱費的60%以上時,集中供熱企業應當予以供熱。
必須兩次公布用熱及收費情況 公布不達標退費信息
集中供熱企業在直管到戶的居民小區內,物業服務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區內,應分別公布用戶用熱及收費等情況,接受用戶的監督。
每年供暖季期間,每月15日公示住戶入住情況、用熱情況及收費情況等。
每年4月至6月期間,每月底公示上個采暖期溫度不達標住戶及退費情況。
用戶對公開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物業收供暖費不能和物業費水電費捆綁
對于老舊居民小區,集中供熱企業不得以入住率低等為由不予供熱,也不得將供熱事宜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水、電、停車、物業費等其他事項捆綁實施。
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收取供暖費也不得與水、電、停車、物業費等其他事項捆綁實施。
接到投訴12小時內安排入戶測溫
細則還規定,集中供熱企業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接到用戶反映室溫不達標投訴的,應在12小時內回應并安排進行入戶測溫。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以及集中供熱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測溫而由物業服務公司測溫的結果,都可以作為退費依據,測溫結果由測溫單位和用戶同時簽字。
測量室內溫度,應在門窗關閉30分鐘以上的情況下,將測溫表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處,以測溫表讀數穩定后顯示的溫度為準。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用戶可向所在轄區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投訴,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后24小時內回應,并組織進行現場測溫。測溫記錄應由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集中供熱企業、熱用戶共同簽字并分別留存,作為結算熱費的依據。
非因集中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需提供證據,提出解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熱用戶。
經建筑質量檢測部門鑒定,屬建設單位違反建筑質量標準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退費
因用熱方私自拆除墻體或墻體保溫層、設置隔斷、擴大采暖空間、改動取暖設施等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回復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熱用戶。
退費時供熱企業應提供說明
集中供熱企業應在供熱結束后至當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退費標準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相關規定執行。退費時,集中供熱企業應提供書面說明,寫明退費原因、退費計算公式、退費日期,并經用戶簽字后,由集中供熱企業和用戶分別予以留存。
所在建筑供熱設施若具備能夠采取控制、隔熱措施的,用戶可以申請停熱,停熱以整個采暖季為單位,用戶應當交納基本熱費。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地下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會同集中供熱企業共同制定供熱設施保護方案,未通知集中供熱企業及未制定保護方案或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導致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供熱管理機制,加強供熱、用熱等活動的監管,及時解決供熱、用熱中的各種問題,以及12345工單辦理、供熱輿情處置等相關事項。
公安部門要聯合城管部門、住建部門及各區縣、開發區,扎實開展物業領域掃黑除惡治亂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相結合原則,嚴厲查處“偷熱”等違法行為。
單位自備熱源采暖、居民單戶自行采暖和不產生經營行為的供熱活動,不執行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記者 李琳)
編輯: 陳晶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