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在這樣一個當口,接連發生了未成年人惡性事件: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四川一名初中生在教室內用磚頭擊打教師頭部致重傷……讓未成年人犯罪又一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涉案的未成年人到底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家庭、學校該如何在日常教育中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1.14歲刑責起點該不該修改?
在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于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專家提供給記者的一份2018年的資料顯示,在統計的90個國家中,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6周歲至18周歲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是14周歲,是最多的;有二分之一的國家設定的起點在14周歲以上(包括14周歲),是最為常見的。
有輿論認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極端殘忍,犯罪之后毫無悔意,法律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認為,應當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下未成年人發育程度提前的現實,適當降低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14歲以下青少年不負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這個年齡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斷是非能力欠缺。對未成年人過多適用刑罰,會導致正常的學習中斷,監禁環境對低齡未成年人影響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會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說,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著更多的社會原因,刑罰懲戒的是犯罪個體,在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上,將刑罰完全施加于未成年人本人未免有些苛責。
“從長遠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最好的辦法。”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說,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屬于極端個案,因此而修改針對大多數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值得商榷。
陜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表示,當務之急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將學校教育、家庭監護、政府矯正、司法懲戒等各方面統一起來,才能切實解決問題。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解決問題,即使降到12歲,將來也可能面臨類似的尷尬,11歲殺人怎么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一個選項,最關鍵的問題是不能出現法律上的空白。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不接受刑事處罰,14歲以下的孩子犯罪怎么辦,首先是父母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收容教養,但是在制度實踐當中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導致司法機關遇到類似案件不知道如何處理,這就是立法上的空白。具體如何解決,他認為首先從刑法的角度來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有必要的,還包括有委員提出,是不是在刑法當中設未成年人專章;其次是從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角度著手,這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三個方面,一個是專門學校的問題,一個是收容教養的問題,還有可能創設新的制度,比如有委員提出來強制教育問題。
背景
14歲刑責起點40年沒有改變
事實上,從中國刑法立法的發展進程來看,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認定多次變化
■1950年的《刑法大綱草案》規定,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起點年齡“14周歲”
■1951年12月的《關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處罰問題的批復》規定“12周歲”
■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周歲”
■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14周歲”
■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沿用了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年齡起點
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1979年第一部刑法實施以來,40年沒有改變。
2.涉案未成年人到底該怎么辦?
在當前媒體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報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眾神經: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于承擔刑責,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不負刑事責任,不能等于沒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苑寧寧表示,目前法律規定的諸如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矯治等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的效果不盡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尷尬局面。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說明其家庭已經存在嚴重問題,孩子身心發展已出現嚴重偏差,這種情況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誰來負責監督?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苑寧寧說。記者了解到,從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和共識來看,對于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可采取帶有強制性、教育性、拘禁性的機構化措施。
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執行標準、執行場所、執行條件、懲戒措施、實施人等,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安全感。
舉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擬修訂
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引發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各參會代表熱烈地討論,如何更好預防、矯治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是與會人員普遍關注的話題。
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不少與會人員認為,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但由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其的矯治及處罰措施。
鮮鐵可委員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建立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發生。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也建議,根據未成年人的犯錯程度分別給予訓誡談話、跟蹤矯正、社會觀護、強制收容教養等不同處分。同時要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由檢察機關牽頭與各相關部門跟蹤并做好回訪記錄。
多位與會人員認為,收容教養制度有利于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須干預和矯治的問題,建議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規范和完善。
“修訂草案刪除了關于收容教養的規定,導致分級干預制度設計中缺少了一環,對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干預機制。”李鉞鋒委員提出。
劉修文委員表示,收容教養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與收容遣送、勞動教養等已廢止的制度在對象、法律依據上有著明顯區別。這項制度雖然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更合適,也有必要。
劉修文建議,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認為,對于因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必須明確法定程序和最后的處置措施。建議把社區矯正、專門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場所三者統一起來,建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機制。
3.如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專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監管缺失、教養不當、關愛缺乏、保護不力等共性問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布的一份教育藍皮書顯示,“家庭教育不當”“不良交友”“法制觀念淡薄”“學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孫雪梅說,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階段,很多社會問題折射到兒童教育上。從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出涉案未成年人是缺乏教育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專家孫云曉說,很多父母存在親職教育缺失的問題。孩子沒有成年人的陪伴和教育,很容易成為問題兒童。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暴露很多不良或違法行為,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家庭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管和教育責任,如果家庭這道“防線”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目前,一些家庭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重成績、輕規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時培養基本規范、道德判斷能力及法治意識,“從教育角度來說,一定要培養健全的人,而不是培養一個只考高分的人。”
對于因監護人履職不當、管教不嚴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多名專家建議在法律中規定追究監護失職責任。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法律要對有監管職責的家長具有制約力,對于因教育失職而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家長應承擔足以影響其重大利益的后果。
舉措
干預矯治“問題少年”有法可依
從現行立法看,對問題少年并沒有坐視不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凡是有“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也許情景就會變得不一般。
法律既然制定出來,就是要在現實土壤生根發芽,而不能止于掛在墻上、喊在嘴上。當各類主體都發揮了自身作用,當工讀學校不再是一個空泛名詞,當問題少年都能及早得到干預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現象還會如此刺眼嗎?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央視等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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