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因工作受挫,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韓某從原公司辭職,與曹某、孫某等人,在未經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設小額貸款公司,并利用之前在放貸公司的資源和人脈,從事非法放貸業務。
非法放貸過程中,韓某等人通過簽訂虛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額利息、制造虛假銀行流水、肆意認定違約、擅自虛增債務及簽訂委托過戶協議等形式與非法拘禁、辱罵毆打、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相結合,“套路”借款人,從中最大限度的牟取非法利益。
截止2018年1月,該組織非法放貸105人次,放貸金額306萬余元,非法獲利達113萬余元。
作為陜西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陜西省公安廳督辦的1號涉黑案,同時也是陜西省首例套路貸涉黑案,2019年3月28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涉黑案公開宣判:韓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罰獲刑十六年,其余成員被判處十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并上訴。
2019年6月11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套路揭秘:
手續繁多 提前扣“費”放貸過程中,韓某等人均會從借款中預先扣除高額利息、服務費、上門費、中介費及保證金等費用,并設定高額滯納金及罰息。
被害人席某簽訂25000元借條,扣除利息和服務費后,實際到手19000元,借款期為22天;被害人向某以轎車質押借款20000元,實際到手17400元,借款期為22天;被害人孫某借款3萬元,卻被簽訂45000元欠條,扣除各項費息,實際到手29000元,借款期為22天……
摸清“家底”暴力催欠 放貸之前,韓某等人會對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及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考察”,一旦借款人沒能按時還款,該組織便通過非法拘禁、辱罵毆打、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向被害人及其家屬催收欠款,擅自壘高債務。
被害人席某借款到期后無力償還本金,延期兩次支付利息1萬余元。2016年12月,為逼席某還錢,韓某等人將席某帶至一川菜館內進行毆打,后又當著席某父親與舅舅面,扇被害人耳光,索要無果,一行人又強行闖入席某前妻家中,強行拿走席某及前妻手機和手表等實物;2017年10月,韓某等人在一足浴店內采取扇耳光、凳子砸、捆綁、夾乳頭和生殖器、煙頭燙等手段毆打折磨席某,并逼其寫下將手機和電動自行車以物抵債的抵押協議,才放人離開。
2017年10月,被害人孫某借款逾期未還,韓某便糾集組織成員將孫某帶至本市一家川菜館包間。索要未果后,一伙人對孫某拳打腳踢,當晚又將孫某帶至一家足浴包間實施拳打腳踢、煙頭燙、“架飛機”、噴辣椒水、夾乳頭及睪丸、罰站等暴力手段,次日凌晨4時許才放孫某離開。事后,孫某因恐懼不敢報案,其子得知此事后帶其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孫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被害人向某借款到期后,支付了部分利息后無力償還。2017年11月11日,韓某指使組織成員將向某控置帶回西安,對其進行辱罵毆打。在向某無奈向朋友借款歸還22000元后,韓某等人又以各種理由逼迫向某另行簽寫了30000元借條后放其離開。2017年12月,懾于韓某等人威脅,向某又向韓某等人支付了3萬元,才將質押的車輛贖走。
……
對于判決后,韓某等人及辯護律師提出韓某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其余成員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的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該組織的各項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特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王萬斌 實習記者 趙坤)
編輯: 張潔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