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月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連續發布了四批典型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連續下發多批典型案例考慮是什么?典型案例篩選過程中經歷了怎樣的一個討論過程?與“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案件呈現怎樣的特點?日前,就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做出回答。
高頻率大力度發布典型案例基于四大考慮
真實的案例和刑罰制裁 可起到警示和震懾力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暴力傷醫、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價、借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苗生明表示,最高檢如此高頻率、大力度發布典型案例,主要有四個方面考慮:一是,更好地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二是,更好地推動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三是,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四是,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群眾。
苗生明強調,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既講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又講程序推進和工作要求,可以給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導。典型案例的發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動地向全社會傳遞這樣一個信息——疫情防控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規定,服從并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工作。
苗生明表示,真實的案例和刑罰制裁可以更鮮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懾那些有違法犯罪傾向的人,同時還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典型案例篩選堅持問題導向 突出應對及時性
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等多個環節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篩選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問題的典型性;堅持適應情勢變化,突出應對的及時性。”苗生明介紹道。
據了解,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篩選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文字修改和上報審批等多個環節。
“篩選典型案例首先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問題的典型性。”苗生明指出,隨著疫情防控和司法辦案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遇到的問題也相應發生變化。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性文件出臺之前,檢察機關在涉疫情案件辦理方式、法條適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出臺后,也有一個具體理解和把握的問題。從最初辦案方式的調整、法律適用的明晰到后來司法執法標準的統一,都需要用鮮活的案例對這些問題進行回應。因此,最高檢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一線辦案實際需求為標準,對收集到的案例進行篩選。
“堅持適應情勢變化,突出應對的及時性。”苗生明指出,近年來,最高檢高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對司法辦案的規范指導作用。但是以往發布典型案例,在訴訟節點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予發布。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發生,需要最高檢層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導基層一線辦案和偵查取證,相關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因此,這些典型案例的選擇上突出了及時性,酌情將案例的程序節點提前到審查逮捕階段,甚至少數有利于統一認識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處在偵查階段,但經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閱卷審查,認為事實清楚、定性沒有爭議的,最高檢也納入了選擇范圍。
典型案例的“典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案件類型典型、法律適用典型、指導辦案工作典型
苗生明介紹說,典型案例之所以“典型”,一是,案件類型的典型性。最高檢領導小組根據中央明確的重點打擊的犯罪類型,選擇案件占比大、反映問題多、實踐需求急的案件,給予重點關注。二是,法律適用的典型性。在編發時我們認真撰寫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確法條適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點以及指導意義在哪兒,從而澄清和解決了實踐中適用法律認識不一致的一些突出問題。三是,指導辦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間,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編發,為各級檢察機關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難,依法辦案提供了指導和參考。
四批典型案例適應疫情變化“見招拆招”
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的確定上,總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確的打擊重點為依據,以回應人民關切為重點,以解決司法辦案實際需求為導向,實現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苗生明表示,四批典型案例的側重點,就是“見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點關照”。
苗生明指出,第一批案例的發布針對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檢察工作面臨各種問題,相關司法解釋也剛剛出臺,很多緊迫性問題急需解決。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類型選擇上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
據介紹,第一批典型案例發布后,法律適用、打擊重點進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開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也相繼被報道出來,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選擇上,一方面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另一方面兼顧了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最終選擇了五種類型六個案例。在選擇第三批典型案例時,由于司法實踐中對如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選擇更加體現出專業化特點,五個案例中有三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經全部集中在常見涉疫經濟犯罪上。
“下一步,隨著典型案例發布工作的不斷推進,典型案例的階段性、專業性特點將不斷強化。”苗生明表示。
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數超1000人
苗生明介紹說,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于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兩個疫情期間,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價、失職瀆職、造謠傳謠等類犯罪,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苗生明具體分析說,最為突出的,一是,發案量不同。“非典”期間,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數量有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征明顯。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占絕大多數。
“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2月11日發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選擇了2個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詐騙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時也提醒社會,注意防范這類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苗生明指出。
較“非典”時期打擊重點新增暴力傷醫、
“從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檢察機關積極應對不同的犯罪形勢,立足自身職能,堅持依法打擊、震懾涉疫情犯罪,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執法司法理念更加進步。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介紹說,從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間的刑事政策突出“從重”。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既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關注防控疫情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與此同時,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在案件辦理中,做好釋法說理、化解矛盾、消弭對抗情緒等工作,特別注意避免因“過度執法”、“過度追訴”進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對立,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司法環境。
苗生明表示,在打擊重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除了同樣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制假售假等作為打擊重點外,還專門新增了兩類打擊重點,一是暴力傷醫類犯罪,二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罪名
據了解,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發布案例數最多的。該類犯罪共涉及3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在四批共計27個案例中,共選編發布了5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4個妨害公務罪案例,占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嚴重。“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的九大類違法犯罪,都是嚴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從嚴懲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無論是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還是以暴力威脅阻礙防控措施實施,都直接、嚴重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直接對防控形勢、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威脅。”苗生明指出,相較于其他幾類犯罪對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同時,通過及時發布該類案例,能夠有效教育群眾、震懾犯罪,提高社會民眾嚴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覺性,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能夠順利有效落實,切實維護防控秩序。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何準確區分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確定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和公務行為的范圍?這些都是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重點選擇這類犯罪發布典型案例,也是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引領作用。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更要注意在從快從嚴打擊的同時,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罪名。”
疫情防控時期
盡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都要盡可能地適用。”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表示,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在辦案中注意教育引導,加大宣傳疏導,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檢察保障。
“當然,對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區別對待。對于惡意傳播肺炎病毒、暴力傷醫、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機詐騙等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便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精神。”苗生明補充道。
苗生明特別指出,受疫情影響,有的地方值班律師尚未返崗,部分地方由于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級,值班律師無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務。對于這種情況,檢察機關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協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遠程音視頻、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確保了律師“在場”和具結的有效性。(溫 璐)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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