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自2013年《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實施以來首次全面修訂。
針對2018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關于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規定,新修訂的《辦法》最大的一個變化是對養老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并對備案管理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首次明確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開辦養老機構應當到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新開辦的養老機構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要向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等內容。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養老床位數量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存在未與老年人簽訂服務協議、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或者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將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以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養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訂的《辦法》對養老機構的應急能力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要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其緊急聯系人;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據央視新聞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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