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西安地鐵辦原主任陳東山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陳東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陳東山(資料圖)
被告人陳東山,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2007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西安市地鐵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同時擔任西安市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2014年8月至案發前,任西安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委副主任委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住陜西省西安市楓林綠洲E區,因涉嫌受賄罪,經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7年5月19日被咸陽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7年7月17日被咸陽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7年7月29日被咸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東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陳東山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東山違法所得61.49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4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對西安地鐵辦原主任陳東山的起訴指控為以下內容:
(一)2006年,時任中鐵九局開發中心副主任李某1經介紹認識陳東山,想要參與西安地鐵建設。后于2007年中鐵九局中標西安地鐵項目,為了感謝陳東山,為了繼續和西安地鐵公司合作,李某1分別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節前每年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共計30萬元,陳東山予以收受。
(二)2007年初,中鐵電氣化局集團西安鐵路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電氣化局西安工程公司”)總經理張某1向陳東山介紹中鐵電氣化局西安工程公司的業績,表達想要投標西安地鐵項目的意愿,陳東山表示歡迎。2007年,張某1以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名義成功中標西安地鐵項目,進入西安地鐵工程項目市場。為了向陳東山表示感謝,拉近關系,以便以后繼續中標西安地鐵項目,得到陳東山的支持。張某1分別于2008年春節前、2009年春節前以拜年的名義,在陳東山位于西安市鳳城二路經發大廈21層的辦公室內,分兩次每次10萬元人民幣,共計20萬元送予陳東山,陳東山予以收受。
(三)2009年中鐵電氣化局集團西安電氣化工程處(已更名為中鐵電氣化局集團西安電氣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中鐵電氣化局集團名義中標西安地鐵項目。時任中鐵電氣化局集團西安電氣化工程處處長白某,為了能繼續中標西安地鐵公司項目,尋求陳東山的支持,在陳東山位于西安市鳳城二路經發大廈21層的辦公室內,以拜年的名義分別于2011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10萬元,2012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20萬元,2013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10萬元,2014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10萬元,4次共計50萬元人民幣,陳東山均予以收受。
(四)2006年西安地鐵試驗段招標,中鐵一局中標西安地鐵試驗段項目標段,朱某1當時擔任中鐵一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具體負責該項目。2008年、2009年春節前,為了和陳東山加強聯系得到關照,朱某1兩年分兩次送予陳東山共計3萬元人民幣現金,陳東山予以收受。2009年朱某1擔任中鐵一局副總經理,為了得到陳東山的關照,朱某1于2011年至2013年三年分六次送予陳東山共計12萬元人民幣現金,陳東山予以收受。前后共收受朱某115萬元人民幣現金。
(五)2008年,時任中鐵一局新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1通過工作業務認識了陳東山,隨后向陳東山表達其想要投標西安地鐵2號線鋪軌項目,陳東山讓其正常報名,2009年新運公司以中鐵一局資質中標該項目。為了對中標西安地鐵項目一事向陳東山表示感謝,并在以后的項目中再爭取一些標段,趙某1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現金。陳東山予以收受。
(六)2013年春節假期期間,中鐵一局集團公司邀請陳東山吃飯,飯后由時任中鐵一局電務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閆某送陳東山回家,到陳東山住宅小區門口后,為了感謝西安地鐵公司在電務公司施工過程中的配合,閆某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現金的手提袋送給陳東山,陳東山予以收受。
(七)2013年年中,時任中鐵二局陜西分公司總經理肖某1去陳東山辦公室找陳東山商談工程項目事宜,想要為中鐵二局在西安地鐵4號線項目中爭取標段,為了在西安地鐵4號線中爭取到工程標段,肖某1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現金的手提袋放置于陳東山辦公室送予陳東山,陳東山予以收受。
(八)2008年、2009年、2010年春節前,為了能夠順利承攬西安地鐵項目,時任中鐵四局第七工程公司總經理的李某6三年分三次向陳東山拜年,每年拜年送予陳東山1萬歐元,三年共計3萬歐元。陳東山均予以收受。
(九)2007年,陳東山去北京出差,時任中鐵五局三公司經理張某12和時任中鐵五局三公司副總工程師胡某1對其進行了接待。胡某1為了順利開展西安地鐵業務,在陳東山去機場離開北京時,胡某1向陳東山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放了5萬元人民幣送給陳東山,陳東山回家發現后予以收受。
(十)2007年中鐵七局中標西安地鐵項目,為了感謝西安地鐵公司對中鐵七局項目工程順利開展的配合,時任中鐵七局三公司董事長徐某分別于2008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2009年春節前送予陳東山1萬歐元,2011年送予陳東山20萬元人民幣,2012年送予陳東山1萬歐元,四年共計30萬元人民幣和2萬歐元,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一)2008年中鐵十局中標西安地鐵項目,為了與西安地鐵公司搞好關系便于某1十局西安地鐵項目工程的開展,時任中鐵十局西北公司副總經理朱某2分別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節前每年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三年共計30萬元,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二)2007年中鐵隧道集團中標西安地鐵項目,中鐵隧道集團時任副總經理崔某2為了對他們公司能夠中標向陳東山表示感謝,分別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年春節前每年送予陳5萬元人民幣,四年共計20萬元,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三)2010年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西安地鐵項目,為了加快工程款結算、協調促進工程進度,時任中鐵建大橋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鐵項目經理張某6分別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春節前每年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三年共計30萬,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四)2010年熊某1擔任中鐵十七局副總經濟師兼西北工程指揮部經理,負責監管中鐵十七局西安地鐵項目,為了在西安地鐵招標及施工過程中陳東山不刁難并得到照顧,熊某1于2011年、2012年春節前,分兩次與時任中鐵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副經理楊某2帶著共計30萬元人民幣現金去向陳東山拜年,2011年為10萬元,2012年為20萬元。2011年春節前向陳東山拜年時,由于熊某1與楊某2從二人所帶10萬元中抽取100元用于支付出租車費,遂將剩余9.99萬元送予陳東山,2012年送予陳東山20萬元。陳東山2011年、2012年春節前分兩次收受熊某1共計29.99萬元人民幣現金。
(十五)2008年在西安地鐵項目工作過程中陳東山認識了時任中鐵十九局軌道交通工程公司副總工程師的王某5。為了繼續承攬西安地鐵項目、維持市場,對陳東山表示感謝,王某5分別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逢年過節時每年一次向陳東山拜節送禮,四年四次分別送予陳東山現金20萬、10萬、10萬、20萬元,共計60萬元人民幣,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六)2009年在中鐵二十局西安地鐵項目施工過程中,陳東山檢查中鐵二十局施工標段現場時,時任中鐵二十局第三工程處西安地鐵項目經理劉某2認識了陳東山。2012年春節前,劉某2所負責項目工程即將結束前,為了感謝陳東山對該項目施工的支持,劉某2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七)2008年,中鐵第五設計院中標西安地鐵項目,后于2009年春節前,時任中鐵第五設計院副院長陳某3為了能繼續和西安地鐵公司合作,遂代表中鐵第五設計院去陳東山辦公室拜訪陳東山,送予陳東山5萬元人民幣,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八)2007年,在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住總)時任西安地鐵項目總指揮賈某帶領蔡某1和吳某2向陳東山介紹北京住總公司情況,表達他們意欲參與西安地鐵項目,陳東山表示歡迎,后北京住總中標西安地鐵項目。時任北京住總西安地鐵項目副總指揮蔡某1分別于2008年、2009年每年送予陳東山5萬元人民幣現金,于2010年送予陳東山10萬元人民幣現金,2011年送予陳東山存有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一張,四年共計送予陳東山70萬元人民幣,陳東山予以收受。
(十九)2012年,西安眾合市政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合監理)中標西安地鐵施工監理項目,為了與陳東山搞好關系、公司業務順利開展,眾合監理公司時任董事長譚某分別于2012年、2013年逢年過節前,兩年分三次每次1萬元,送予陳東山共計3萬元人民幣現金。陳東山予以收受。
(二十)2007年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與中鐵十四局作為聯合體中標西安地鐵項目,為了與陳東山拉好關系,時任西安第二市政公司經理王某6于2008年、2009年逢年過節前分三次每次1萬元,送予陳東山共計3萬元人民幣現金,陳東山予以收受。
(二十一)2010年6月20日,時任中鐵八局三公司副總經理的李某4在貴陽市荔星大樓卡地亞專柜買了一塊卡地亞手表(價值8萬元人民幣),帶到西安,在陳東山辦公室送予陳東山。
(二十二)2006年9月,時任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公司經營處處長的黃某1,安排經營處趙某5買了一塊歐某伽手表(價值2.3萬元人民幣),黃某1在陳東山的辦公室送給陳東山。
以上兩塊手表于2017年5月19日,在被告人陳東山的家中查獲,同時查獲的有歐某伽手表1塊、萬某龍手表1塊,落款為鐘某善的書法作品1幅。
案發后,陳東山家屬向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上繳涉案款437萬元人民幣。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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