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戰愈演愈烈部分企業涉嫌壟斷業內人士呼吁
快遞業有序競爭良性發展
快遞價格戰每年都會打,2019年異常激烈。
目前,我國快遞企業從服務特定市鎮、區域到服務全國、全球,總數不下幾十家。“干我們這行,派件價錢基本是固定的,賺得多還要多收件。快遞間打價格戰不是什么新鮮事,比如我想攬客戶,如果不給客戶價格優勢,他憑什么選我呢?不過每逢重大節日前后是不能讓價的,如果是散戶還要加價。”快遞員張元(化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打價格戰搶占市場
單價呈現下降態勢
國家郵政局關于2019年一季度郵政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通報顯示,快遞業務單價繼續下降。一季度,整體快遞業務平均單價為12.7元,同城、異地、國際件平均單價分別為7.1元、8.4元和53.8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國際單價有所上漲,同城、異地單價繼續下降。
國家郵政局關于2019年上半年郵政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通報顯示,快遞平均單價略有下降。上半年,快遞業務平均單價為12.2元,同比下降1.6%。分省來看,浙江、安徽、河南三省的快遞平均單價下降幅度均超過10%,而寧夏、新疆、上海、青海四個省份的快遞平均單價則出現上漲。分專業看,同城、異地、國際件平均單價分別為7元、8.1元和53.6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均呈現下降態勢。
國家郵政局關于2019年前三季度郵政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通報顯示,快遞平均單價繼續下降。前三季度,快遞業務整體平均單價為12.0元,比上半年下降了0.2元。同城、異地、國際/港澳臺快遞業務平均單價分別為6.9元、8.0元和52.3元,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在降價方面,義烏算的上是數一數二的主戰場。這個浙江省金華市下轄的縣級市是中國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據浙江省商務廳2018年數據統計,義烏共計134個電商村。根據國家郵政局的數據,義烏上半年的快遞業務量達到23.6億件,數量僅次于廣州,高于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無論是電商還是快遞,義烏都是出了名的價格洼地。
2019年6月份,義烏打響價格戰,申通最低將每單價格打到9毛錢。7月底,各家快遞公司的老板先后來到義烏談判,算是暫時止戰。
“這種快遞行業‘價格戰’‘以價換量’的現象,應當從多個方面綜合看待。”瀛和律所機構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林仁聰認為,一是這種現象是否促進了市場環境的整體提升;二是商家是否能夠依此建立更為有利的經營策略,促進自身發展;三是看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更多保護。
“商家的惡性競爭,短期看來似乎消費者從中獲利,但長期以往則不免滋生各種各樣的虛假宣傳和產品服務質量問題,最終會侵害到消費者切身利益。”林仁聰說。
據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鄭寧介紹,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企業應當通過創新技術、改善管理、優化服務,為消費者提供高性價比的商品或服務,如果一味打價格戰,以低于成本價銷售,雖可以在短時間內占據市場份額,但是不合理地排擠了市場競爭,而且最終會以犧牲品質為代價,從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鄭寧說。
協同漲價拒絕交易
部分企業涉嫌壟斷
11月7日,在浙江快遞行業涉嫌壟斷行為告誡會上,浙江市場監管局披露今年以來,該省共受理快遞行業投訴舉報79起,涉嫌壟斷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一些快遞企業存在協同漲價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等行為。
快遞企業協同漲價、拒絕交易為何會涉嫌壟斷?如何判斷企業是否有協同行為?
林仁聰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即經營者實施協同漲價、隨意定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等商業行為,如果被界定為違反商業道德,仍有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五)聯合抵制交易。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直接參與反壟斷立法的人士的解釋,將協同行為解釋為企業之間雖然沒有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決議,但相互進行了溝通,心照不宣地實施了協調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林仁聰說,在反壟斷法律實施過程中,尚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反壟斷執法機構取證也存在一定的難度。但如果幾個快遞公司多次在同一時間,以相似的幅度進行漲價,不能不引發人們遐想。
據鄭寧介紹,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七條還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二)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快遞企業在旺季協同漲價的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符合上述行為特征,則涉嫌壟斷行為。”
鄭寧說,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綜上,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厘定案件所涉及的相關市場范圍;第二,判定經營者是否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最后,確認經營者是否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此外,《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下列方式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一)實質性削減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二)拖延、中斷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三)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新的交易;(四)設置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與其進行交易;(五)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二)交易相對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影響交易安全;(三)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將使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對于漲價前已經簽訂合同的商家,一些快遞企業予以單方毀約的現象,如果能判斷相關快遞企業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則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嫌。”鄭寧說。
亟須加強執法力度
促進市場良性發展
不論是漲價還是降價,一定程度上,適當的價格戰確實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讓快遞公司在有序的競爭中為消費者帶來更為多樣化、實惠、便捷的服務。但每年都會打響的快遞價格戰反映出了行業的哪些問題?對于快遞行業的良性發展有哪些建議?
林仁聰認為,立法層面上,應繼續推進立法完善,加強執法力度,懲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市場壟斷行為;市場層面上,經營者與消費者均應當回歸理性,抵制不正當競爭,共同促進市場良性發展。
“適度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常態,價格戰說明快遞行業競爭激烈,而且同質化嚴重。據報道,2010年整個快遞行業凈利潤高達30%左右,2019年快遞行業凈利潤不足10%,因此各大快遞公司都在壓榨自身利潤,以獲得市場份額。價格戰會加快市場洗牌,引起快遞企業新的整合兼并。”林仁聰說。
鄭寧建議,快遞公司應進一步細分客戶,改善服務體驗,為不同的客戶提供差異化服務,并遵守《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要求,不可逾越法律底線。
(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祁增蓓)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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