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
5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簡稱“36號令”)。至此,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筆者認為,36號令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集中性和執行性,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調整優化監管職能、精簡監管事項具有重大意義。
總體上看,36號令出臺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范。36號令更多的是對之前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制度的繼承和完善,重點針對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與之前的規范制度相比,36號令有三大亮點。
一是制度更科學化。36號令的發布單位由此前的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兩部門調整為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三部門,統一了不同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機構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則,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更方便企業執行。
二是國有資產分級監管更嚴格。此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基本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監管原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僅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此次調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另外,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監管要求,包括減持、增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還是繼續適用。
三是明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雙向變動。36號令規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既包括減持也包括增持,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明確列舉了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認購股票、資產重組等行為,對國有股權雙向變動全面規范,方便國有股東在合適時機增持股份,提高持股比例。在減持問題上,上市公司所有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證監會有關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不論在比例上、頻次上,還是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的適用都沒有例外,所以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減持的集中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36號令大部分規范內容都還是對此前相關制度的延續,主要是權限上的一些調整,其他的改變并不大,不涉及到證券監管規則改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監管要求,包括減持、增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還繼續適用。因此,不會對資本市場穩定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36號令的發布對于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全球一流企業,促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續提高發展質量,促進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平等的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礎。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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