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債務危機殃及金融機構 盲目抽貸或致企業流動性枯竭
近期,上市公司債券違約和總債務危機頻繁曝光,與之同樣引起市場關注的是涉事金融機構,涉事金融機構的應對也牽動著市場神經。
實際上,在放貸前端金融機構無不做足盡調,但或存在銀行對企業總債務籃子評估不充分的客觀原因,以至于因上市公司貸款、債券、信托融資等融資總規模過高,同時遭遇市場需求、行業周期以及金融貨幣環境的變化,因此導致債務風險爆發資金斷裂危機。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卞永祖近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稱,伴隨著貨幣大環境開始趨緊,企業獲得資金的成本將不斷上升,對于企業來說債務壓力會加大,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合理控制債務規模。
“金融機構對于出現債務問題的上市公司要及時采取措施,但對于臨時困難的企業,避免抽貸,造成企業因流動性不足而死亡。”卞永祖認為。
目前我國開辟了多個解決債務危機處置的市場化解決路徑。卞永祖認為,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債務風險是重要原則,可采取的市場化措施包括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或者增資配股等。
當前,我國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不限定對象企業所有制性質。允許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權益類融資工具實施市場化債轉股。另外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向實施機構發行普通股、優先股或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償還債務。
卞永祖同時認為,債轉股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漸成熟過程中,解決特定問題所采用的特定政策,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要注意它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有的企業透明度不高、自律性不強的問題,可能會發生道德風險。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也分析稱,“債轉股本身絕非治理債務問題的萬能良藥。實際上,短期看采用債轉股方式當然有利于企業債務減計,將極大地緩和其短時間內的償債壓力。但是長時間看,債轉股或可能造成公司股東缺位,治理結構因此遭受損傷,對企業長期經營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總而言之,要解決債務問題,最為根本途徑還是修復企業盈利能力。”
陳靂建議采取股權質押、資產拍賣處置、未來收益權再融資、兼并重組等市場化方式。
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支持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支持引導企業業務結構重組,通過出售轉讓非主業或低收益業務回收資金、減少債務和支出,降低企業資金低效占用,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和經營效益。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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