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小玲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許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經對職務犯罪線索的來源、成案率及對查辦案件的貢獻等數量進行對比分析后發現,偵查部門收到控申、刑檢等部門移交的線索質量不高、可查性不強,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仍由偵查部門基于考核指標而自行排摸發現。而在新體制下,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既負責案件的查辦,又要對線索進行統一受理、登記和管理,那些冗雜且無意義的線索無疑會消耗偵查部門更多的精力,加劇職務犯罪偵查“案多人少”的困境,造成嚴重的司法資源浪費。引入科學管理概念,加強線索管理機制改革創新,強化偵查一體化銜接,是推動檢察機關更高效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是設立線索篩查、甄別機制,發揮過濾器作用。當前檢察機關控申部門往往僅充當線索“搬運工”的角色,只要受理舉報線索和其他單位移交線索就直接“移送”偵查部門,無形中加大了偵查部門的工作壓力和難度。尤其是一些當事人“名為舉報、實為申訴”,往往沒有任何證據材料,企圖通過舉報辦案人員來重啟訴訟程序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偵查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需借助民事、行政檢察等部門力量參與,且絕大多數案件被查否,嚴重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鑒于此,建議控申部門設立線索篩查、甄別機制,對于“名為舉報、實為申訴”的案件線索分流至相應的辦案部門先行對原案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或調查核實認為原案辦案人員確實涉嫌相關職務犯罪的再按程序移交偵查部門;對于有明確證據材料證明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直接移送偵查部門辦理。此外,對于經初審系違紀違法或普通刑事犯罪的線索,控申部門應直接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創建線索移交“前置”審查制度,提升線索的可查性。自偵案件的主要線索來源是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隨著檢察監督的全面強化,除自偵部門自行摸排外,刑檢、民事、行政等業務部門在訴訟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是一條不容忽視的路徑。而實踐中,目前很多刑檢部門在辦案中發現違法線索后,未經分析論證即同時移交紀檢部門和偵查部門,導致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雙向審查調查,極易引發爭搶或推諉情況發生,不利于案件的高效辦理。針對此類線索,刑檢等部門原則上應當在移送前對線索進行審查評估,從本部門更為專業的視角分析司法人員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是否涉嫌職務犯罪,論證后提出部門意見再移交線索,以確保對司法人員在某一領域的違法行為作出準確認定。
三是實行分類管理模式,規范線索處置。偵查部門受理的線索質量往往參差不齊,這就需要辦案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等組成的評估組分析研判后,根據線索可查性大小,將線索分為若干類,分別作進一步調查核實、決定立案偵查、留存待查等分流處理。指向性明確、可查性較強的線索,應報檢察長決定后進一步調查核實,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這也是線索的常態化處置方式。對于線索指向明確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且已達立案標準的,經檢察長決定可直接進入立案偵查程序。第三類線索為留存待查類,該類線索可查性一般,查處時機尚不成熟或根據現有辦案狀態暫無法安排力量查辦。此類線索必須設定一定期限,嚴格規范管理,避免壓案不查。第四類線索則為直接了結類,即不具備查辦價值,經評估研判后直接提出了結意見,報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了結。但此類線索也應存檔管理,一旦日后查證相關事實證據,則可立即激活成案。這種分類管理的線索處置方式,能夠極大提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水平,更優質、更高效推動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作者系榆林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各界導報》2022年11月25日 第5318期 第04版絲路版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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