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我省制定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若干措施,力爭到2023年底,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空殼村”基本清除。這是記者28日從省政府獲悉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
鞏固拓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督促有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村民小組、行政村、鄉鎮盡快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始成員規范性審查,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書頒發,落實并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開展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退出、繼承試點,探索具體實現機制和程序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
加強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建設,推廣“鄉鎮監管+第三方委托服務”相結合方式,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水平。全面推動農村集體資產數字化管理,加快農村集體財務線上審批管理和非現金結算。統籌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建立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離任)審計制度,持續加大農村征地補償費、扶貧資產、集體債務等重點領域審計力度。對一些集體經濟體量大、工程項目建設多、廉政風險高的行政村,紀檢監察機關可對集體資產提級監督,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特別是“一肩挑”人員監督。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專項清理
全面梳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依法完善口頭合同,終止到期合同、無效合同,變更、解除嚴重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顯失公平的低價、無償合同以及因情勢變更導致繼續履行會對村集體明顯不公的合同,依法終止集體不認可、群眾反映大、長期拖欠租金等嚴重違約的合同。
對專項清理工作中發現的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及涉嫌貪污侵占、弄虛作假、搞利益輸送等侵害群眾利益、失職失責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獨立市場主體地位
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享受產業項目、金融服務、行政審批等政策規定,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進一步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稅事項辦理流程,落實涉稅優惠政策。
各相關部門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重點扶持對象,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擔各類扶持項目;市縣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利用集體經濟獎補資金、銜接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縣域經濟重要產業、重大項目,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工商企業平等合作,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打造成優質要素下鄉和產業鏈下移的承接載體、小農戶銜接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依托。
推動集中集約投資抱團聯合發展
支持地域相鄰、資源相連、產業相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合作經營,支持鄉鎮政府統籌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等,支持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揮統籌聯合作用,推動集中集約投資,抱團聯合發展。
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聯合組建混合所有制經營主體,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建立“空殼村”、“薄弱村”集體經濟幫扶機制,夯實“國企合力團”和“萬企興萬村”企業幫扶責任,加大蘇陜協作幫扶力度,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入股鄉村旅游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引導農民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盤活土地資源。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升級改造舊村部、老校舍、廢棄廠房等集體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標準廠房、商鋪門面、加工倉儲物流設施設備、車庫泊位、專業市場、酒店公寓等工商業項目,投資建設畜牧水產養殖場、日光溫室、農產品加工冷藏儲運等農業生產經營設施,發展物業經濟。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入股鄉村旅游、光伏發電等重大產業項目,鼓勵將政府投資的重大產業項目配股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股權經濟。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生產托管、土地流轉、電商服務、勞務服務、信用合作等經營服務和養老托幼、婚喪嫁娶、環衛保潔等公益服務,承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項目,發展服務經濟。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積極穩妥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可在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申請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設施農業用地、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用地政策。
村干部績效報酬與集體經濟發展效益掛鉤
建立集體經濟獎勵激勵機制,實行村干部績效報酬與集體經濟發展效益掛鉤,鼓勵縣(市、區)黨委、政府采取財政獎勵、社保補貼、生活補助等方式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激勵。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外出務工返鄉人員、自主創業農民等各類人員到農村干事創業,享受相關創業扶持政策,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記者 馬昭)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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