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建部門的指導下,西安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于近日正式發布了《西安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執業規范(試行)》,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建設,以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居間代理服務行為。
西安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于2021年成立,是西安市民政局批準的房地產中介行業自律性組織,《西安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執業規范(試行)》是西安市房地產經紀行業首次發布的行業執業規范,旨在通過建立行業共識,推動全市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化、職業化、正規化,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房地產市場環境,提高行業公信力和群眾認可度,更好的服務社會大眾。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執業規范》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業務流程;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方式;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查詢方式、轄區住建部門的投訴電話及12315舉報電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如實向委托人告知房產狀況
《執業規范》明確,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盡職調查標的房產狀況,如實向委托人告知所知悉的真實、客觀、完整的標的房產狀況,不得隱瞞所知悉的標的房產的瑕疵,并應當協助其對標的房產進行查驗;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意向,及時、全面、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業務進行過程中的訂約機會、市場行情變化及其他有關情況,不得對委托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房屋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包括房屋的用途、區位、價位(租金水平)、戶型、面積、建成年份或新舊程度等。
發布房源信息應當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執業規范》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并附有相應的信息編碼。通過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不得發布未經委托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轉讓或者與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經紀業務的,應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并重新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未完成合同約定事項不得收取傭金
《執業規范》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但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房地產經紀服務未完成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可以按照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利用虛假的房源、客源、價格等信息引誘客戶,不得采取脅迫、惡意串通、阻斷他人交易、惡意挖搶同行房源客源、惡性競爭、協助交易當事人規避交易稅費、貶低同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為明知已由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獨家代理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提供經紀服務。(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梁璠)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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