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解決部分群眾在疫情防控封閉管理期間出現的停車收費問題,切實減輕疫情對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經市政府同意,市發改委會同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減免停車收費的通知》。
減免時間
自2021年12月23日零時全市實行封閉管理起,至機動車停放所在區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明確解除封閉之日止。
減免對象
(涉及車輛)
本通知涉及車輛是指因疫情防控提級管理滯留相關停車場所,自封閉管理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期間無外出記錄的機動車。
減免范圍和標準
——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長途汽車站、醫院、旅游景區、高鐵西安北站、西安火車站、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免收封閉管理期間滯留車輛停車費用。
——住宅小區內(含公租房、廉租房),疫情防控期間因走親訪友或其他原因滯留小區的臨時停放車輛(含滯留在小區臨街商鋪前停車場的車輛),停車收費按照本小區物業公示的室內或露天包月停車費標準收取。
未實行物業管理或無包月停車費標準的住宅小區,按照室內不超過80元/車位·月、露天不超過60元/車位·月標準收取,不得按經營性停車場計時收費標準收費。
住宅小區原停車收費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鼓勵住宅小區免收停車費。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對因疫情防控封閉管理滯留車輛的停車費予以減免。
《通知》明確
2021年12月23日零時前和機動車所在區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明確解除本小區、停車場封閉之日后,停車費按照停車場原定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收取。因車主處于隔離狀態無法取車,減免時間需延長的,以車主提供解除隔離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對原停車場內因疫情防控包月到期未能及時續費的車輛,收費按原包月收費標準予以續費。原文件如下: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減免停車收費的通知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發展改革、公安交管、市場監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各類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
為及時解決部分群眾在疫情防控封閉管理期間出現的停車收費問題,切實減輕疫情對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疫情防控期間各類停車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相關企業、經營管理單位遵照執行。
一、減免時間
自2021年12月23日零時全市實行封閉管理起,至機動車停放所在區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明確解除封閉之日止。
二、停車收費減免范圍
(一)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長途汽車站、醫院、旅游景區、高鐵西安北站、西安火車站、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免收封閉管理期間滯留車輛停車費用。
(二)住宅小區內(含公租房、廉租房),疫情防控期間因走親訪友或其他原因滯留小區的臨時停放車輛(含滯留在小區臨街商鋪前停車場的車輛),停車收費按照本小區物業公示的室內或露天包月停車費標準收取。未實行物業管理或無包月停車費標準的住宅小區,按照室內不超過80元/車位·月、露天不超過60元/車位·月標準收取,不得按經營性停車場計時收費標準收費。住宅小區原停車收費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鼓勵住宅小區免收停車費。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對因疫情防控封閉管理滯留車輛的停車費予以減免,不予免收的建議按照不超過200元/車位·月標準收取。實際產生的停車費用低于200元,按照實際產生的停車費用收取。
三、相關規定
1.本通知涉及車輛是指因疫情防控提級管理滯留相關停車場所,自封閉管理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期間無外出記錄的機動車。
2.住宅小區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停車場,停車費按月收取。停放時間未滿一個月,15天(含15天)以內的按半個月收取,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收取。
3.2021年12月23日零時前以及機動車所在區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明確解除本小區、停車場封閉之日后,停車費按照停車場原定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收取。因車主處于隔離狀態無法取車,減免時間需延長的,以車主提供解除隔離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4.對原停車場內因疫情防控包月到期未能及時續費的車輛,收費按原包月收費標準予以續費。
5.鼓勵已解除封閉區縣的停車場應開盡開,鼓勵各區縣、開發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向群眾開放內部停車泊位,滿足群眾停車需求。
6.各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減免停車收費政策落實。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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