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西安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配建自持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租賃住房項目應按整幢或整單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單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順序提供房源。
根據《西安市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市建發〔2021〕60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租賃住房項目設計文件審查、預售許可(銷售備案)辦理、對外公開租賃等環節的監管,規范有關工作程序和要求,確保配建租賃住房足額建設、按期交付,并嚴格用于公開對外租賃,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區內(不含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藍田縣、周至縣和航空基地)新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應按照土地“招拍掛”競拍確定的宗地地上住宅規劃建筑面積配建比例,足額建設自持租賃住房。自持租賃住房應按整幢或整單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單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順序提供房源。自持租賃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起始時間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之日算起。資源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將配建自持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劃審批意見中予以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單體建筑設計時,應明確配建自持租賃住房的具體套型、房源位置,并在設計說明中予以備注;房產測繪機構接受委托實施測繪作業,應依據《西安市商品住房配競企業自持租賃住房建設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在測繪成果報告(含預測及實測)中將 “自持租賃住房”具體房源予以備注。
各區縣住建局、開發區住建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備案手續時,要對項目配建自持租賃住房情況依據《合同》進行復核,在自持年限內,整幢自持租賃住房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及現房銷售備案手續;非整幢配建自持租賃住房房源不予納入商品房預售許可及現房銷售備案范圍。
自持租賃住房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后3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合同》、實測繪報告等資料將房源信息錄入“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并對真實性負責。(記者 梁璠)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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