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人社廳、陜西省財政廳發布通知,明確了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領取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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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之后參保的,從參保的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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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居民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未及時繳費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補繳費的,不享受政府補貼,不計算為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年滿60周歲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從到齡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從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開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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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歲當年,城鄉居民可以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具體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確定。60周歲當年繳費(不含補繳費)的,繳費時間遲于到齡月份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到齡次月起發放;
領取待遇后,參保人員不能再繼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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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選擇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符合領取條件的,養老待遇從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溫馨提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來源:第一新聞、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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