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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伍可直接任軍士,《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2021-07-20 11:09:11  來源:微信公號中國退役軍人  


[摘要]二次入伍可直接任軍士,《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

  開始面向全網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

  為期一個月

  該條例自1985年發布

  2001年9月進行修訂

  對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

  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平日戰友們關注,小花為大家劃重點,看變化:

  首先,突出高素質兵員征集。緊貼“以大學生為重點征集對象”的目標要求,明確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兵員的征集。明確大學在校生、應屆畢業生可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學校所在地應征。健全完善高素質兵員遴選機制,更加注重與部隊需求精準對接,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的軍事職業適應能力、文化程度、身體和心理素質等進行綜合衡量,實施量化擇優定兵。

  在征兵對象中,明確二次入伍可享服役優待。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

  在交通運輸中,改進新兵交接方式。為適應“一年兩次征兵兩次退役”改革需要,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征集公民到軍隊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征兵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人民軍隊的一項重要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完成國家賦予的征兵任務。

  公民應當依法服兵役,自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征集。

  第四條 征兵工作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聚焦備戰打仗,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標準,軍地協同、政府主責,常態運行、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國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統籌協調全國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辦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有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設立征兵工作站,負責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根據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學校征兵工作。

  第六條 全國每年征兵的人數、次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結合本行政區域適齡公民戶籍人口數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分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科學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兵任務統籌機制,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有特別要求兵員的征集;對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務;對遭受嚴重災害等有特殊情況的地區,可以調整征兵任務。對征集數量少的縣、市、區,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統一組織征集或者劃片集中征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征兵工作進行績效考評,實施過程管理、動態監控、量化評估。

  第八條 國家加強征兵信息化建設,將征兵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電子政務規劃和建設,實現兵役機關與發展改革、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各級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公民兵役信息。

  第九條 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集對象

  第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應服兵役的公民,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征集條件的,為應征公民: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規定的征集年齡;

  (四)具備履行軍隊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

  第十一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現役軍人子女,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

  第十三條 應征公民緩征、不征集的條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應征公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應征;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取得當地居住證3年以上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應征。應征公民為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可以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學校所在地應征。

  第三章 征兵準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擔負的征兵任務,在每次征兵開始前及時調整充實征兵辦公室,并組織征兵業務培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輔助開展征兵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兵役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網信、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常態化組織開展征兵宣傳工作,引導公民積極應征。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掌握適齡男性公民數質量情況,為征兵做好準備。

  公民初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采取網上登記方式進行,不具備網上登記條件的可以實地登記。本人因身體殘疾、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由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完成登記。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對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信息中予以注明,出具兵役登記憑證。

  公民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依照法律規定免服兵役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核準;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服兵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根據司法機關提供的人員名單核定。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人員根據鄉、民族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初檢。初檢主要對身高、體重、視力以及對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體明顯不合格問題進行檢查。初檢不受戶籍和應征地限制,初檢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選定初審初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預征對象,并通知本人。

  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預征對象基本情況。

  預征對象應當保持與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的聯系,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應征。

  預征對象所在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督促預征對象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征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征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作為征兵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征兵體檢機構資質認證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規定。

  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選定其他適合的場所設立征兵體檢站。

  第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組織預征對象按時到征兵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預征對象數質量情況確定。

  體格檢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檢對象的身份進行現場審核,核實其戶籍、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病史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檢查辦法和有關規定,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體格檢查合格人數不足時,體檢指導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出適當增加送檢人數。

  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與體格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組織對體格檢查合格人員進行抽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員比例較高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二十五條 征兵政治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的政治考核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政治考核。

  第二十六條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預征對象本人的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

  第二十七條 征兵政治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初步考核、聯合考核的步驟進行,對兵員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還應當進行走訪調查。組織走訪調查,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未經部隊接兵人員簽署考核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綜合相關部門意見,簽署政治考核結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政治考核合格人員逐個進行政治復核,保證新兵政治可靠。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役前教育,打牢依法服兵役思想基礎。役前教育的具體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由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規定。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召開審定新兵會議,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的軍事職業適應能力、文化程度、身體和心理素質等進行綜合衡量,分類考評排序,擇優確定預定兵對象,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審定新兵的具體辦法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規定。

  第三十一條 審定新兵會議結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預定兵對象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預定兵對象,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預定兵對象中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 經公示沒有發現問題的預定兵對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開具入伍批準書,并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在其戶口和身份信息中注明服現役。新兵家屬憑入伍通知書享受軍屬待遇,領取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建立公民應征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障制度,維護公民應征期間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被批準入伍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

  第三十五條 被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是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服現役期間按照規定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應征入伍,不得因其依法優先履行兵役義務而追究違約責任,有條件的可以延后其入職時間。

  第七章 交接運輸

  第三十六條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

  依托軍隊專業訓練機構或者軍隊院校設立新兵訓練機構,成規模集中統一組織新兵訓練的,由兵役機關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報到;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通常由部隊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隊派人領兵。

  第三十七條 在征兵開始日的15日前,軍級以上單位應當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劃分補兵區域、新兵交接方式、被裝保障計劃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八條 部隊應當選派現役軍人或者軍隊文職人員參加領兵、接兵工作,不得安排領兵或者接兵人員回其原籍縣、市、區領兵或者接兵。

  兵役機關應當選派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等征兵工作人員送兵,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例通常為1∶30。

  第三十九條 由兵役機關送兵的,通常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新兵訓練機構商定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制定送兵計劃,明確送兵任務;

  (二)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于新兵起運前完成新兵檔案審核并密封,出發前組織新兵與送兵人員集體見面,清點人員,核對檔案,并將新兵交接花名冊交送兵人員;

  (三)新兵訓練機構應當在駐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車站、碼頭和機場設立接收點,負責接收新兵,并安全送達營區,于新兵到達營區24小時內與送兵人員辦理完畢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由新兵自行報到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計劃,與新兵訓練機構商定新兵報到地點、聯系辦法、檔案交接和人員接收等有關事宜,及時向新兵訓練機構通報新兵名單、人數、到達時間等事項;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與新兵簽訂自行報到責任書,明確自行報到責任要求;

  (三)新兵訓練機構應當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機場設立報到處,組織接收報到新兵;

  (四)自行報到新兵未能按時報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查明情況,非個人原因的,應當督促新兵盡快報到,并及時向新兵訓練機構通報情況;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拒服兵役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部隊派人領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領兵人員應當于新兵起運前7至10日內到達領兵地區,對新兵檔案進行審核,與新兵集體見面,及時協商解決發現的問題;

  (二)交接雙方應當于新兵起運前1日,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所在地或者雙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點,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二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員應當于征兵開始日前到達接兵地區,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開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質量關;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向接兵人員介紹征兵工作情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三)交接雙方應當在起運前完成新兵交接。

  第四十三條 由兵役機關送兵、部隊派人領兵或者接兵的,在兵役機關與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交接前發生的問題以兵役機關為主負責處理,交接后發生的問題以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為主負責處理。

  新兵自行報到的,新兵在新兵訓練機構報到前發生的問題以兵役機關為主負責處理,新兵在新兵訓練機構報到后發生的問題以新兵訓練機構為主負責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新兵建立入伍檔案材料。入伍檔案材料包括: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以及國防部征兵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材料;新兵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或者中國共青團團員的,其黨員或者團員檔案材料一并裝入新兵檔案,組織介紹信由新兵本人攜帶。

  第四十五條 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新兵檔案審查,發現問題的,函告或者現地通知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予以解決,其中,兵役機關送兵或者新兵自行報到的,自收到新兵檔案之日起5日內完成;部隊派人領兵或者接兵的,于新兵起運48小時前完成。

  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善新兵檔案材料,其中,兵役機關送兵或者新兵自行報到的,自收到新兵訓練機構公函之日起25日內辦理完畢;部隊派人領兵或者接兵的,于新兵起運24小時前完成。

  第四十六條 兵役機關送兵和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編制的新兵交接花名冊,清點人員,核對檔案份數,當面點交清楚,并在新兵交接花名冊上簽名確認。交接雙方在交接過程中,發現新兵人數、檔案份數有問題的,應當協商解決后再辦理交接手續;發現有其他問題的,先行辦理交接手續,而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新兵自行報到的,新兵訓練機構應當將新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新兵檔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通過機要郵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訓練機構。

  第四十七條 新兵的被裝,由軍隊被裝調撥單位調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指定地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新兵起運前發給新兵。

  第四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制定新兵運輸計劃。

  在征兵開始日的15日前,軍級以上單位派出的聯絡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需求。

  在征兵開始日后的5日內,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飛機起止地點,向聯勤保障部隊所屬交通運輸軍事代表機構提出本行政區域新兵運輸需求。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運力,保證新兵按期安全到達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部隊,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按時組織新兵起運;在起運前,應當對新兵進行編組,并進行安全教育和檢查,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交通運輸軍事代表機構以及沿途軍用飲食供應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有關問題。軍用飲食供應站、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交通運輸軍事代表機構的指導。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兵起運時組織歡送,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應當在新兵到達時組織歡迎。

  第八章 檢疫、復查和退回

  第五十一條 新兵到達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后,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新兵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新兵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 自新兵起運之日起45天為檢疫復查期。檢疫復查期內,新兵因身體原因不適宜服現役,或者政治條件不符合征集條件的,作退回處理。

  屬于身體條件不合格作退回處理的,須經軍隊醫院檢查證明,報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退回到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屬于政治條件不合格作退回處理的,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征集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聯系查實,確屬不合格的,由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查,經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退回到原征集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受傷或者患病的,軍隊醫療機構給予免費治療。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內受傷或者患病,可以治愈、不影響服現役的,不作退回處理;檢疫復查期內難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響服現役的,由旅級以上單位在檢疫復查期內函告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出院后作退回處理,退回時間不受檢疫復查期限制,需要接續治療的,旅級以上單位應當根據軍隊醫院(定點醫院)出具的轉診或者轉院證明,為退回人員開具接續治療函,并按照規定給予軍人保險補償。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內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撫恤優待。

  第五十四條 退回人員返回原征集地后,符合條件的,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待遇。

  退回人員需回地方接續治療的,憑旅級以上單位開具的接續治療函,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有關醫療機構予以優先收治;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予以幫扶。

  第五十五條 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方式交接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由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到新兵訓練機構,核實退回原因以及有關情況,查驗退回審批手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核對新兵檔案,辦理交接手續,將人員領回。

  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退回人員身體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按照規定向新兵訓練機構所在地的終級鑒定機構提出終級鑒定申請;終級鑒定機構對符合要求的鑒定申請項目,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經終級鑒定,對符合退回條件的人員,作退回處理;不符合退回條件的,繼續服現役。

  第五十六條 采取部隊派人領兵、接兵以及新兵自行報到方式交接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由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派人將退回人員及其檔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核實退回原因以及有關情況,查驗退回審批手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核對新兵檔案,自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人員到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交接手續。

  原征集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退回人員身體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人員到達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向征集地的終級鑒定機構提出終級鑒定申請;終級鑒定機構對符合要求的鑒定申請項目,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經終級鑒定,對符合退回條件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予以接收;不符合退回條件的,由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予以帶回。

  第五十七條 對退回的人員,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注銷其入伍批準書,收回入伍通知書,連同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一并歸檔封存,將其他個人檔案材料退回有關部門,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服現役信息。

  第五十八條 退回人員原是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工、復職;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入學或者復學。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新兵退回爭議調解裁決和申訴機制。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與兵役機關對退回處理結果有爭議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調解裁決申請,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自收到調解裁決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裁定。新兵本人對退回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軍隊相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十條 被批準入伍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退回處理,不得享有因被征集而產生的各項權益: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為或者記錄,故意隱瞞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類、神經系統嚴重疾病以及艾滋病(含病毒攜帶者)、惡性腫瘤等其他影響服現役的嚴重疾病,故意隱瞞的;

  (三)提供虛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的。

  按照前款規定作退回處理的,不受檢疫復查期限制,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后,由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接收并注銷入伍手續。

  第九章 經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按照隸屬關系分級保障。征兵工作經費開支范圍、管理使用辦法,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新兵被裝調撥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指定地點所需的費用,由軍隊被裝調撥單位負責保障;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下發新兵被裝所需的運輸費列兵役征集費開支。

  第六十三條 征集的新兵,實行兵役機關送兵或者新兵自行報到的,從縣、市、區新兵集中點前往新兵訓練機構途中所需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由新兵訓練機構按照規定報銷;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的,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部隊負責保障。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軍事運輸統一組織實施產生的運費,依照有關規定結算支付。

  第六十四條 送兵人員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訓練機構途中所需的差旅費和到新兵訓練機構后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由新兵訓練機構按照規定報銷;送兵人員在新兵訓練機構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返回的差旅費,列兵役征集費開支。

  第六十五條 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在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回手續之前,由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負責;辦理退回手續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

  第六十六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實行城鄉統一標準。跨行政區域統籌分配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和對政治、身體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兵任務所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負責統籌的人民政府通過規定渠道予以保障。

  第十章 戰時征集

  第六十七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國防動員措施后,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按照要求組織戰時征集。

  第六十八條 戰時根據需要,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防部可以調整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年齡、身體、政治等條件以及征集程序和辦法。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重點征集退出現役的軍人,補充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

  第六十九條 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根據戰時兵員補充需求,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戰時征集的條件、程序和辦法組織征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為戰時征集對象辦理入伍手續后,由兵役機關負責將征集的兵員運送至與部隊商定的交接地點;緊急情況下,兵役機關也可以通知戰時征集對象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經部隊檢疫復查合格后補辦入伍手續。

  第七十條 應征公民接到兵役機關的戰時征集通知后,必須按期到指定地點參加應征。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本行政區域戰時征集對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戰時征集對象;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為戰時征集對象報到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新兵拒不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被批準入伍的公民有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行為的,按照擾亂兵役工作秩序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軍隊人員以及其他征兵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罰意見,屬于地方單位和人員的,由地方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辦理;屬于軍隊單位和人員的,由軍隊相關單位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從非軍事部門招收軍士、現役軍官的體格檢查、政治考核、辦理入伍手續等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征集公民到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為《二次入伍可直接任軍士,《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開始征求意見!》)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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