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西安閉幕。本次會議批準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集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有關法律?!稐l例》明確從規劃與建設、運營與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作予以規范。
在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與建設方面,《條例》提出應當優先在交通流量較大和管線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域、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不適宜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地段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的設計應滿足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線入廊需要及抗震、人防、綜合防災等需要,并考慮管線接入、引出支線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空間要求,且綜合管廊檢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屬設施應當與周邊風貌相協調。
在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與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收費標準,由管線單位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協商確定。暫不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綜合管廊運營期間,通過收費不能彌補建設、運營成本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在明確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占用、損壞綜合管廊;禁止在綜合管廊內及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口堆(投)放垃圾、雜物,向綜合管廊內傾倒或者排放污水、建筑泥漿; 禁止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及綜合管廊內對(排)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禁止覆蓋、涂改、移動、損壞綜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和工程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等; 禁止擅自進入綜合管廊;以及 禁止其他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對違反規定實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行為的,情節嚴重最高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麥文雄)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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