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各界新聞網訊(記者 張寶勤)10月26日省總工會通報: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規定,我省決定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提高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這次調整范圍和對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在傷殘津貼調整方面,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3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453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207元。
在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方面,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月人均調整增加56元。
在生活護理費調整方面,以2019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為保證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連貫銜接,原生活護理費高于今年調整標準的,按就高標準執行。
據悉,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由各市(區)人社部門及省級行業統籌單位按本通知組織實施,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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