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6月15日電(記者陳晨)6月15日,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陜西省咸陽市委原常委、紀委原書記、監委原主任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權王軍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權王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權王軍在擔任陜西省委巡視組副組長、楊凌示范區紀工委書記、咸陽市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工程承攬、土地審批、企業經營、涉及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721萬余元;被告人權王軍個人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2930萬余元;濫用職權,擅自處理違紀資金;伙同他人多次持槍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狩獵;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權王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非法狩獵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權王軍在調查審查階段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該部分可認定為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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