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證排污最高罰100萬元
記者昨日從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獲悉,今年8月31日前,陜西省境內納入《2019版名錄》的排污單位須全部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我省境內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按照《2019版名錄》規定進行排污許可證申領或排污登記。《2019版名錄》頒布之前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繼續有效,排污單位可根據《2019版名錄》提出管理類別變更申請。
8月31日前,陜西省境內納入《2019版名錄》的排污單位應全部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暫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對超過整改過渡期仍未實施整改的排污單位,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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