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在居家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服務等方面新增了條款。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區縣政府應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通過配套建設或購置、置換、租賃方式設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市、區縣政府應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對閑置的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于養老服務。區縣政府應通過新改擴建和租賃等方式加強鎮街養老綜合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農村敬老院等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方面規定,政府應優先為特困供養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應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充分考慮老年人接受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分片區設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均衡覆蓋城鄉社區。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二十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供養老年人養老需求前提下,剩余床位應向社會開放,優先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在機構養老服務方面規定,養老機構應建立入住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市、區縣政府應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在醫療診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關系。鼓勵支持二級以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職工醫院等轉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養老機構可與簽約醫療機構建立雙向轉診機制,為老年人提供連續、全流程的醫療服務。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規定,醫療保障部門應完善老年人就醫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提高醫療保險報銷標準,優化報銷程序和結算方式。市、區縣政府應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等多種老年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護理需求。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境外資本在本市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享受境內資本同等待遇。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政府舉辦或接受政府補貼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社會公布。(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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