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9年后,樓頂屋面漏水導致業主家被浸泡,但過了多半年開發商才重做防水層。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屋面漏水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物業公司被判賠2萬元維修費用。
張某購買了某小區頂層房屋,繳納大修基金后,2008年7月9日入住,并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2017年10月,因樓頂屋面漏水,張某家屋頂及部分墻體被水浸泡,向物業公司多次反映。
但漏水發生時,該房屋已過保修期,張某與物業公司就房屋修繕費用如何承擔產生分歧,張某以物業服務合同為由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今年10月,未央區法院立案。
物業公司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費用。該房屋于2008年交付使用,到2014年各樓屋面陸續出現滲水,需重新做防水層,但這不屬于物業日常服務范圍。張某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給了開發商,并由開發商代管,其已多次催促開發商,但開發商均以資金短缺為由延遲維修。經多次協調溝通,開發商2018年6月對屋面重新做了防水層,作為物業公司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也不應承擔相關費用。
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樓頂屋面屬于共用部位,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被告某物業公司對此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2014年,發現該幢樓其他單元屋面防水層破裂、漏水后,作為具有專業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理應對其他共用部位的防水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法院認為,直至2017年,被告物業公司得知原告張某的房屋出現漏水情況后,仍未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應急措施以降低損害,而是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開發商占有、缺少維修費用為由長期不作為,致使涉案房屋在較長時間內處于漏水狀態,屋內頂面、墻體受到損害等。由于其未盡到管理義務,在漏水后又未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違反了物業服務協議約定,故應當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未央區法院最終結合市場價格,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維修費用。
宣判后,雙方上訴至西安中院。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記者 寧軍 通訊員 楊金翠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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