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曝光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其中有人拖欠百萬元拒不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后,當失信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修訂版)第十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將符合刪除條件的被執行人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未符合撤銷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繼續公布。
漢臺區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
2019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修訂版)(節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注意:
以上被執行人已被加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會在媒體上予以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的,在全國范圍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動車等高消費行為,限制辦理貸款、信用卡等,系法人、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將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 、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懲戒,并對法定代表人予以曝光;如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凡被曝光的被執行人,請在曝光后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避免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產生負面影響;同時請社會公眾在與上述失信被執行人交往中持謹慎態度,提前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個人資金安全,并對被曝光的被執行人進行監督、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全部義務后,可向本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信息。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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