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取的住房公積金
樊女士帶著父親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證明
銀行。
不行!得證明你是唯一合法繼承人
出具爺爺、奶奶、父母的死亡證明,父親原所在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和獨生子女證明
銀行
不行!外公還在,須提供外公放棄繼承的聲明
外公寫放棄繼承個人聲明,前往銀行說明情況
銀行
不行!個人聲明沒有法律效力,須到公證處辦理聲明
樊女士和外公一起到公證處辦理了聲明
銀行
不行!公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須提供法院裁判文書
無奈起訴外公
法官
樊女士和外公在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應認定“外公放棄繼承”的事實依據撤訴
再溝通
出具“唯一繼承人的聲明”,銀行審核通過,終于取回父親公積金
父親去世一年多了,樊女士還沒走出失去親人的悲痛,還要為領取父親留下的住房公積金而焦慮不堪:開了一堆的證明,銀行還是不予提取,無奈之下,她只能起訴了一直陪自己奔波的外公。
女兒取父親生前公積金
銀行要求提供“唯一合法繼承人”證明
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親因突發疾病去世,其單位的同事告訴樊女士,父親還有一筆住房公積金可以從銀行提取。樊女士處理完父親的喪事后,前往父親單位辦理領取住房公積金事宜。憑借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證明,她前往新城區某銀行準備提取,但事情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順利,原因是銀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證明。
據樊女士說,自己的奶奶、爺爺、媽媽都已相繼去世,現在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這個證明該怎么開?她根據銀行的要求,前往爺爺、奶奶和父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開具了死亡證明,并在父親原所在社區開具了相關證明和獨生子女證存根復印件。她拿著這些證明再次前往銀行后,還是被告知不能提取,因為住房公積金屬于樊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樊女士的外公還在,外公也可以作為繼承人領取,她必須提供外公放棄繼承的聲明。
外公寫放棄繼承聲明并公證
銀行稱公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
樊女士只得去找外公,外公很爽快地寫了個人聲明,并陪同她一同前往銀行說明情況,可銀行還是不同意,認為樊女士外公出具的個人聲明沒有法律效力,必須由樊女士和外公一起到公證處辦理聲明,二人又按銀行要求到公證處辦理了聲明。但銀行又提出公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必須提供法院的裁判文書才行。
樊女士和外公奔波了10個多月,開了一堆證明,結果還是分文未取。因外公年齡較大,未再陪同樊女士處理公積金事宜。
起訴外公
法官:應認定外公放棄繼承事實依據
樊女士開始在網上查詢關于繼承的案例,并很快將外公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法官林娜接手該案后,根據住所地向原告外公送達起訴狀時,老人的氣不打一處來,情緒較大。
法官聽老人訴說了事情的原委,并制作了談話筆錄,告知老人,樊女士起訴也是無奈之舉。之后,法官將樊女士傳喚到庭進行詢問,根據她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向其釋明法理。
林娜說,《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樊女士外公并非法律規定的屬于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樊女士起訴繼承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應由被繼承人死亡前原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該案并不屬于未央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中,樊女士和其外公在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應當認定其外公放棄繼承的事實依據。
樊女士聽后,承認自己起訴外公的做法欠妥,決定與銀行再進行溝通,于是撤回了起訴。
出具聲明后
銀行已通知領取亡父住房公積金
華商報記者從辦案法官處獲悉,樊女士撤訴后,再次找到銀行,并按銀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繼承人的聲明,目前銀行已經通知她通過審核,讓其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積金。
法官林娜說,起訴是一種維權的方式,但法律永遠無法窮盡現實。樊女士在領取亡父公積金過程中,因提供的證明不符合銀行的審查要求后,起訴不是其亡父合法繼承人的外公,這樣的訴訟,因主體不適格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同時,銀行對繼承人的審查確有必要,但不能過度。在樊女士提供亡父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后,應客觀全面地審核提取人的資格,遵循金融機構的職業規則,避免讓提取人提供重復或不必要的證明。 華商報記者 寧軍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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