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渭南市移民開發局原局長 王健康等三人貪污案宣判
法庭宣判現場 通訊員徐娟 高玉霖 攝
5月29日上午,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渭南市移民開發局原局長被告人王健康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王英娟、李國強犯貪污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王健康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王英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萬元;李國強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健康在擔任渭南市移民開發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11萬元,并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英娟、李國強共貪污公共財物111.812萬元;其中被告人王英娟在擔任渭南市移民開發局建管科副科長、科長、財務稽查科科長期間,涉及貪污48萬元;被告人李國強在擔任渭南市移民開發局企管辦負責人期間,涉及貪污8.565萬元。另被告人李國強單獨貪污3.9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健康退回贓款76.432萬元,被告人王英娟退回贓款購買的房產一套;被告人李國強退回贓款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健康在擔任渭南市移民開發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健康、王英娟、李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者共同采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或者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對被告人王健康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被告人王健康、李國強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英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王健康能積極退贓,在受賄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受賄犯罪可依法從輕處罰,對其貪污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英娟系從犯,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交贓款所購房產,根據其所居住社區出具的適宜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李國強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主動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積極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英娟、李國強當庭表示不上訴;被告人王健康當庭表示上訴。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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