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臨潼王過渡涉黑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西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了王過渡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罪一案。昨日,記者了解到,該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臨潼法院以被告人王過渡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罰金8萬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一審宣判后,王過渡、王某勛、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不服,均提出上訴。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4月2日、4月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過渡自2009年以來,為攫取經濟利益,逞強爭霸,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群眾安全,損害經濟發展,在西安市臨潼區北田地區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某勛、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楚某朋、王某權及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明知該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仍主動參與,其中王超某、王某、王某光、吳某軍、姚某、王某寧參與時間長,行為積極,作用突出,系積極參加者,楚朋某、王某權、陳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楊某濤系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王過渡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王某勛參與實施了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王某參與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
上訴人王某光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參與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二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上訴人吳某軍參與實施聚眾斗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
上訴人姚某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王某寧參與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上訴人楚某朋、王某權參與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
原審被告人陳某航、李某京、徐某浩、任某、李某參與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楊某濤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王某晶實施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
對以上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所犯數罪均應數罪并罰。上訴人王過渡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此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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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四大特征
昨日,西安中院辦案法官向大眾介紹了什么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的4大特征。
據介紹,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可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等特征。(記者 樊華)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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