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建議座談會召開。自4月初向公眾征集意見以來,該意見稿在公共區域水電耗能費、電梯費、房屋和車位空置費、物業服務費收支公開等市民關注領域采納多條意見、建議。
焦點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公示共用部位、設施、分布及其收益
昨日,來自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相關處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科室,融創、萬科、誠悅物業服務公司以及3家小區業委會的工作人員,物業行業協會從業人員和律師、媒體工作者到場參會。
征求意見稿提出“物業服務企業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區物業的承接查驗報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分布圖,明確車位權屬,便于業主查詢”、并“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此外“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并進行不少于一個月的公示。
此外須明確車位權屬,明確車位屬于業主自有、人防工程還是共有車位。停車費通常由占地租金費和停車服務費構成。停車服務費收益歸屬于物業,占地租金費則根據產權不同歸屬不同。比如,自有車位的占地租金費歸屬業主;人防車位無法買賣,占地租金費歸屬開發商;共有車位的占地租金費歸屬全體業主。有業委會工作人員提出,除了業主可以查詢歸屬全體業主的相關財務資料,還應加入第三方機構對物業收支及相關收益的審驗。
對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不實行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嚴肅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有業委會工作人員提出,還應加上對不執行公示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懲罰。
焦點二:電梯費和水電公攤費物業將不另行收取
征求意見稿提出,物業服務收費費用應與服務水平相適應,普通住宅小區(多層、高層)前期物業、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除此之外類型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座談會現場,有物業從業人員提出普通住宅小區的洋房、別墅區的服務收費費用是否能按照市場調節價收取。也有物業從業人員指出應明晰物業服務水平的具體標準,以免因標準不同產生爭議。
發改委解釋稱,征求意見稿重在明確政府根據不同服務等級為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指導價,即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指導價內通過約定確定具體標準。另外,按新征求意見稿,物業企業將不再另行收取電梯費和水電公攤費,實行“一費制”。
焦點三:增值服務協議不得捆綁簽訂
業主可決定自有車位停放車輛
征求意見稿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將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以外的其他服務合同作為向業主交付物業的前置條件強制捆綁、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以及變相收費。
此前,曾有不少媒體報道過,有物業要求業主簽訂“增值服務協議”作為“收房”條件之一,此項條款明確了“增值服務”協議不能捆綁、強制,屬于以業主委托或個性化服務需求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出,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業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礙業主在自有以及租賃的空置車位上免費停放未登記車輛。
曾有多家媒體報道“一個車位只能綁定一個車牌號”,此項條款明確該做法違法,“業主有權決定在空置(租賃或自有)車位上停放任意車輛”。也就是說,若有親人、朋友探親時,其車輛可免費停放在業主自有(或租賃)的空置車位上。
焦點四:空置期間的物業費、停車費下調
業主惡意欠費將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征求意見稿提出,經業主驗收、暫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自由或租賃車位且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應當下調。
有物業從業人員提出,業主的房屋空置期間,物業的整體服務并未因此降低,且部分房屋空置皆由“投資”行為所致,因此空置期間上述費用不應下調。
征求意見稿提出“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相關費用,不得拒絕交納。業主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交,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礙其對物業的正常使用”、“業主有惡意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等行為的,納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焦點五:住宅變經營性用房
得征得利害關系業主同意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座談會多名工作人員對該條款表示歡迎,認為這是對業主權益的一種保護。 華商報記者 付啟夢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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