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訊(首席記者 張志杰 實習生 郭珍萍) 明知鄰居為殘疾人不能開車,陶某還代替對方參加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不料當場被發現。5月5日上午,灞橋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這起代替考試案,陶某替人考試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陶某是西安市灞橋區人,鄰居馬某對其母親照顧有加,兩家關系相處得不錯。2018年冬天,馬某請求陶某代替進行機動車駕駛證考試,陶某因感念馬某平日對母親的照顧,同意替考。2018年12月27日,科目一順利通過。2019年3月20日,陶某在交警支隊未央區一考場替馬某進行科目二考試時,被發現本人與所持身份證不符,公安人員當場將陶某抓獲。
5月5日上午,灞橋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違反國家考試管理制度,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嚴重侵犯了公平、公正的考試制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陶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且系初犯、偶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庭判處陶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陶某明知馬某手有殘疾,可能無法正常通過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卻代為考試。陶某如順利通過考試,使實際無駕駛資格之人馬某駕駛機動車上路,會嚴重影響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隱患。馬某已經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警方希望馬某盡快投案。
辦案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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