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從西安市房管局獲悉,自2015年1月1日, 該局開展二手房網簽及資金監管業務以來,截止2018年底,已累計為西安市16余萬戶家庭提供二手房網簽和免費資金監管服務。
資金監管
實現交易雙方“錢證兩清”
“如果沒有資金監管這把‘鎖’,真不知道我那70多萬元的購房款還能不能如期拿回來。”說起今年7月份購房經歷,西安市民強女士仍心有余悸。
強女士介紹,今年7月5日,她購買鄧某名下的一套房產,達成協議后,在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大廳進行交易。在完成網簽并通過西安市房管局交易保證機構辦理了資金監管手續,將70萬元購房款存入了資金監管專戶,買賣雙方手持監管證明進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過戶)。
她介紹,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過程中發現,房屋出賣人鄧某名下這套房產已被司法查封,導致交易更名無法完成。按照西安市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因該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買賣雙方交易失敗,強女士購房款70萬元,由資金監管交易保證機構劃回她的賬戶。
西安市房管局房產交易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資金監管”最大好處就是可避免中介公司違規代收代付房款出現的挪用房款、買賣雙方因房屋權屬轉移或房款交付發生糾紛、法院查封等現象。
他介紹,自2015年1月1日,該局開展二手房網簽及資金監管業務以來,在很大程度上為進一步保障市民二手房交易安全奠定了基礎,從加強交易資金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較好地保障了二手房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截止2018年底,已累計為西安市16余萬戶家庭提供二手房網簽和免費資金監管服務。
19家銀行139個營業網點
實現“互聯網+資金監管”
西安市房管局房產交易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該局又優化了二手房交易流程,加快推行“互聯網+資金監管”的工作模式,采取了業務延伸、網點拓展、要件簡化等措施。
一是利用互聯網思維,開發“互聯網+”政務服務的二手房交易服務平臺,實現經紀機構端上傳交易信息、管理平臺后臺審核、金融機構端面簽的“互聯網+”受理模式;
二是在推行二手房房源掛牌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利用金融機構網點優勢,擴大金融機構端二手房資金監管業務網點,采取業務委托模式,實現監管銀行主辦行及貸款銀行均可完成二手房資金監管協議的面簽及入賬延伸,金融機構及網點數量均大幅提升,從2017年的6家金融機構8家網點拓展到19家金融機構139家網點。
他介紹,市民在經紀機構端完成前置手續后,可在任一銀行網點完成二手房資金監管協議簽訂、首付款資金入賬、貸款手續面簽等工作,減少了群眾往返次數。
目前涉及房管局的二手房交易業務,僅需群眾去一個窗口辦理交易確認,即只需要持通過“互聯網+”端口上傳的各類證件原件即可完成二手房交易業務。經統計,凡是通過房源掛牌試點工作的業務,金融機構網點簽訂資金監管業務數量達到80%以上,只需跑一次即可完成交易確認手續。
深化與阿里巴巴合作
著力打造“智慧房管”
西安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8年6月起,該局以和阿里巴巴簽約為契機,主動參與全市“5+6+N”綜合平臺建設,圍繞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房源核驗、購房資格審核、網簽、資金監管等10項事項,先后與市“最多跑一次”數字化轉型改革專班進行19次座談研討,就市級數據平臺1.0版本和2.0版本涉及業務進行研討,初步搭建了系統框架。目前10項事項均通過了專項論證會。
他表示,西安市房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最多跑一次”辦事體驗道路上不斷前行,二手房網簽與資金監管業務均已實現即時辦結,尤其是二手房資金監管,該事項是市房管局按照住建部、省建設廳關于加強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要求,為規范二手房交易市場、保障交易雙方資金安全、確保買賣雙方權益而推行的一項重大舉措。
溫馨提醒
西安市房管局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辦理二手房交易時,應選擇市房管局進行資金監管,此項業務“免費服務,利息照付”,不要輕信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承諾,以防資金被他人挪用,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西安市存量房經紀服務檢查記分公示情況
近期,我局在全市二手房中介市場檢查中,發現西安金世家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42家經紀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西安市存量房經紀服務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規定,我局分別給予記分處理,現將記分情況予以公示。
溫馨提示
市房管局提醒廣大市民,選擇二手房經紀機構前,應先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切勿選擇不合規的"黑中介",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市民可通過以下方式查詢正規房產經紀機構:
1.登錄市房管局官方網站(http://www.xafgj.gov.cn/)通過以下路徑查詢:
2.通過微信公眾號“西安房管”查看(見二維碼)。
同時,房管局告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唆使、協助當事人偽造戶籍、社保、婚姻、納稅等證明規避限購限貸政策,以虛假材料和不正當手段騙取購房資格;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不得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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