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被相關部門進行多項行政處罰后,對接種問題疫苗受害者的賠償方案也已出爐。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披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省人民政府聯合發布《關于發布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責令長春長生公司設立專項賠償金,對問題疫苗受害者最高賠償65萬元一個人。
賠償方案顯示,專項賠償金委托中國人壽進行賠償金管理,將用于支付狂犬病問題疫苗續種補種、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損害認定、咨詢服務及臨床觀察等費用。銀保監會負責對中國人壽的賠償金管理支付工作進行監督。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賠償?
賠償方案顯示,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給受種者造成損害后果的,予以賠償。損害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因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一般殘疾,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二是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重度殘疾或癱瘓,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三是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死亡的。
根據狂犬病潛伏期通常為1—3個月、罕有超過1年的特點,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內出現上述損害的,可申請認定和賠償;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現損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除此之外,受種者接種長春長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藥品GMP證書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產的狂犬病問題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上述人身損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請一次性賠償:一是既往已報告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后出現損害后果的;二是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后出現疫苗接種相關癥狀、體征,到醫療機構就診,并有原始醫療記錄的;三是經過本次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觀察,存在疫苗接種相關癥狀、體征的。
因問題疫苗致死者每人一次性賠償65萬元
不同的損害程度對應的賠償金額也有所不同。《公告》規定,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對于申請損害認定的,原接種點接收受種者的身份證明、接種記錄和相關病歷資料等,并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專家組,負責損害認定,出具認定結果,并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賠償申請人取得認定結果后,可選擇向中國人壽全國各客戶服務中心提出損害賠償申請。《公告》規定,中國人壽每年須將賠償金使用情況報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和銀保監會。(張文婷)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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