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10時許,西安地鐵3號線港務區(qū)站派出所民警巡至保稅區(qū)站時,發(fā)現一男子攜帶疑似管制刀具進站。隨即將其帶至警務室進行治安盤查。
經査,該男子陳某,藍田安村鄉(xiāng)人,19歲,無業(yè),為向同伴炫耀,扎勢,他自己購買了刀具,并隨身攜帶準備乘坐地鐵。
據了解,這把刀他買了有四五年了,一直在身上帶著。
經鑒定,該男子攜帶刀具為管制刀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處罰。
警方提醒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弓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市民朋友們乘坐地鐵、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請勿攜帶以上管制器具。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陳團結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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