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看!這些地方以后不能再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8月9日西安市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聯合頒布《西安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辦學場所
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指導標準提到,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教學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執行此標準。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招生對象為中小學生的,辦學場地樓層及教學用房設置條件參照《中小學設計規范》執行。
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要求,并經公安消防機關檢查驗收。
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教學人員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具有法定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其中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應當不少于3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為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學前教育階段不得進行小學化(課程)教育。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報審批部門備案。
>>招生宣傳
不得承諾和升學掛鉤
目前與《指導標準》配套的《西安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日發布,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管理辦法》規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招生宣傳時,不得變更或者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不得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
為便于操作,目前申請設立分公司的,各審批部門按原有程序執行。待《管理辦法》生效后,本區(縣)范圍內設立分公司的,由審批部門備案。跨區設立分公司的,需經審批部門備案后,到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審批部門備案。分公司不再發放《辦學許可證》,但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前,必須取得齊全的手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表原件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 華商報記者 雷婧
編輯: 陳晶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