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同行設局拿走標價80萬對聯(lián) 西安公檢法都稱不歸自己管
被同行“設局”拿走了標價80萬元的一幅對聯(lián),當事人陳某想討回個說法。但讓他怎么也沒有想到,從2月至今,歷經報警、復議、再復議等程序,半年時間里西安公、檢、法都稱不歸自己管。
虛構有買主 拿走對聯(lián)不給了
據當事人陳某介紹,今年2月23日(大年初八),同行權某謊稱有個“張主任”的朋友急需辦事送禮,愿意出80萬元購買陳某收藏的“于右任對聯(lián)”,并要求送到其住所。
陳某將“于右任對聯(lián)”送到后,權某看了該作品稱“張主任”在樓下銀行等著,讓陳某去銀行與“張主任”交割。但陳某下去后并未發(fā)現買受人“張主任”。再返回時,權某及這副對聯(lián)已不見蹤影。后權某稱,2015年,陳某置換給他的一張畫有假,現在除非陳某退錢,才會將對聯(lián)還給他。當日下午4時許,陳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報警。
3月25日,權某接受華商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2015年他曾與陳某有過一次書畫置換交易。今年春節(jié)前,有朋友看到這幅大家山水畫(稱是當年與陳某置換畫)后,稱畫有問題,經鑒定確實有假,于是他決定拿走陳某的于右任六尺對聯(lián)。對于華商報記者問及,是否有“張主任”買字畫一事,權某稱,不存在購買人“張主任”,只是通過這種方式,讓陳某退還當年置換那幅大家山水畫的錢。
而當事人陳某連稱“冤枉”,他稱當時置換是雙方同意的,而且那幅當時作價50萬元的大家山水畫,經作者家屬鑒定為真跡并題跋。權某拿到這幅大家山水畫之后的一個月,就以90萬元—150萬元的價格參與了大家山水畫的北京專場拍賣,而且還出現在全國多個展場內,甚至作為鎮(zhèn)店之寶噴繪在墻面上。
警方一個月后稱不予立案
陳某介紹,2月23日在被權某拿走“于右任對聯(lián)”后,他當時就向公安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報警。但3月22日,公安高新分局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稱陳某被詐騙案,經過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
得知其復議找上門毆打被拘
3月26日,陳某向公安高新分局提請刑事復議,“設局‘拿走’于右任對聯(lián)”一事再起波瀾。
但就在陳某等待公安高新分局刑事復議期間,3月31日下午1時許,權某到陳某工作的地方,與其發(fā)生撕扯,醫(yī)院診斷顯示陳某身體多處受傷。
4月9日,因涉嫌毆打他人,公安蓮湖分局對權某行政拘留5日。
4月25日,公安高新分局下發(fā)決定書,維持該局原決定。但對為何不立案,公安高新分局也沒有說明。
為何不立案都不做說明
陳某再次向西安市公安局提請刑事復議,5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也下發(fā)決定書,維持高新分局原決定。同樣,對為何不立案,西安市公安局也沒有說明。
“被人拿走了價值80萬元的字畫,應該找誰討要公道呢?”陳某按照程序向西安市雁塔區(qū)檢察院提請立案監(jiān)督。7月26日,該院回復稱,支持公安高新分局不立案決定。和以上公安機關一樣,對于為何不立案的理由,雁塔區(qū)檢察院也不做說明。
法院稱是刑事案件無法立案
8月1日下午,陳某來到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在看完所有材料和申請表示,這就是個刑事案件,該院無法受理。即使當事人陳某要強行立案,最后法院還是駁回不予立案。8月3日,陳某向華商報記者表示,今年4月份他才將全家人戶口遷至西安,現在為防止再次出現被打或者家人出現被傷害的事件發(fā)生,不得不將店面轉讓,送妻兒回老家。
記者咨詢
多個公安分局法制科稱應立案
針對權某虛構有買主,拿走出價80萬元陳某所屬的于右任對聯(lián),是否應該立案的問題,華商報記者曾詢問西安市公安局多個分局法制科。
多位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表示,權某虛構交易拿走陳某所屬的于右任對聯(lián),如公安機關偵查屬實,就應該立案。法制科工作人員表示,至于權某所稱的多年前買陳某有問題書畫,則屬于另外一個案件,兩者之間不具備關聯(lián)性。
但當華商報記者告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結果之后,這些工作人員均三緘其口,不愿再多說。
律師說法
1.已具備完整的犯罪事實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主觀上,權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權某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出價80余萬),具備完整的犯罪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權某騙取出價80余萬元的財物,應當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按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2.公安高新分局程序違法
趙良善認為,陳某事發(fā)當天就已報案,但是公安高新分局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于2018年3月22日才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本案中,案情并不復雜,為何拖了一個月才下發(fā)《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然缺乏合理解釋,陳某有理由相信期間存在瀆職行為或不正當行為。
3.兩個案子不具備關聯(lián)性
陜西眾邦律師事務所李小東律師認為,當事人陳某與權某之間,存在民事糾紛與公民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也不構成公安機關履行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障礙。
對于本案是否應該立案的問題,李小東分析,辦案單位強行將分屬兩個不同發(fā)生時間、對象標的交易,以人為建立的因果聯(lián)系主張后已違法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合法性,在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上是不能成立的。任何公民以虛構事實騙取受害人財物或交易物品,企圖通過自己主動實施的所謂自力救濟行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并拒絕返還或以之前無關的事項作為退還條件的行為,不影響也不構成對其行為違法甚至犯罪的認定及追究。 華商報記者 陳思存 實習記者 蒲陽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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