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成華 張雯
司法實踐中,未羈押人判實刑后執行難問題較為突出。該類問題何以產生、如何破解?筆者根據多年司法經驗,試作以下解析。
一、原因分析
就筆者遇到過的案例來看,出現交付執行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1.“交付執行”前后的劃分點及責任主體不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條(一)項均規定了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但對于“交付執行”的具體條件沒有明確解釋。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將相關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就已交付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過程中面臨執行逮捕困難,或看守所拒絕收押時,此時是交付執行前還是交付執行后?即“交付”是文書送達還是將罪犯收押入所?或是“文書+收押入所”同時具備?由于此時啟動暫予監外程序牽涉的決定機關不同、責任主體不同,各機關容易相互推諉。
2.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的方式單一。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的啟動,包括法院主動啟動和當事人申請啟動。實踐中,法院很少主動啟動,導致被執行人處于“空窗期”。另外,由于未明確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也容易導致相應問題產生。
二、解決建議
1.明確交付執行的分界點。未羈押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交付執行應同時符合“文書+收押”,即以看守所實際收押為分界點。罪犯被收押至看守所之前應屬于“交付執行前”,這期間的責任主體為法院,由法院組織醫學鑒定,決定是否暫予監外執行。
2.完善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的方式。一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向法院提出相應申請。二是依職權啟動。即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認為被告人可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三是檢察機關建議。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或之后可提出建議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四是看守所建議啟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應當出具書面材料,載明不予收押的理由和依據,并報告駐所檢察室??词厮谡髑篑v所檢察室意見后,可以書面建議法院依法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
3.明確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的時間。實踐中,經過暫予監外執行受理、審查等多環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為避免判決生效后的執行空檔期,應當先前啟動,最遲也應當在判決前啟動。
4.暫予監外執行的嚴重疾病應當與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嚴重疾病“無縫銜接”。統一標準,對于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達不到該標準的,看守所就應當收押;達到該標準的,就應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作者單位:紫陽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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