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李健 記者 韓永國)有角度,才有溫度。接下來記者將帶你從檢察官的角度了解“簽訂合同后騙取他人財物如何定罪?”
案例:犯罪嫌疑人溫某利用偽造的合同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與被害人簽訂項目合作合同。之后,溫某多次以合同施工、打點關系、請客花費為由,騙取被害人42萬余元,用于個人揮霍。
對此案情,大家來說說各自的意見吧!
甲:溫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本案中,溫某與被害人簽訂了項目合作合同,事后利用合同的形式,編造理由騙取被害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乙:溫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雖然溫某與被害人簽訂了合作合同,但該合同只是整個詐騙犯罪的一個環節,溫某騙取財物的手段是使用偽造的合同,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而與其簽訂合作合同。正是由于溫某的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合同詐騙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
針對不同的意見,那么從檢察官角度是如何評析的呢?
檢察官評析
檢察官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溫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理由有三:
其一,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就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主要原因。
其二,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被害人受騙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往往實施了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即:具有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該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
其三,不能簡單以“簽訂合同+騙取財物”來判斷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當考察行為人騙取財物與合同本身的內在聯系,只有行為人獲取財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本案中,溫某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并未實施任何與合同有關的經濟活動,且最終獲得財物與該合同并沒有直接的聯系,故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所謂“利用合同”,是指行為人通過簽訂虛假合同,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合同”是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的關鍵,被害人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行為人應認定為詐騙罪。
案情結果
最終,溫某以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個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輯: 意楊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