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白惠昌受賄、玩忽職守罪;蔡永富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被志丹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經審查,被告人白惠昌利用擔任志丹縣扶貧開發局局長(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郭某某謀取利益,收受郭某某現金并向他人索取現金,數額巨大;其應當對使用扶貧資金較多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但是其疏于管理,用信任代替監督,不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扶貧資金被多付,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被告人蔡永富利用擔任志丹縣扶貧開發局分管項目管理的副主任和主任科員的職務上的便利,為郭某某謀取利益,收受郭某某現金并向他人索取現金,數額巨大;在扶貧項目實施中,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致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被多付,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被告人蔡永富愿意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志丹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白惠昌受賄、玩忽職守罪;蔡永富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白惠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2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
被告人蔡永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涉案贓款267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華商報 記者寧軍 通訊員 白婷婷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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