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專家詳解租友行為諸多法律風險
租友市場魚龍混雜或致租友者人財兩空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2月14日,西方情人節。過去,這曾是單身人群最不愿提及的節日。
而如今,對他們而言,最煎熬的不是情人節,而是春節。因為在這個小長假,他們中大多數人都會經歷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被催婚。
2018年8月,婚戀相親網站珍愛網發布了《2018單身人群調查報告》,報告顯示,84.78%的單身人群有過被催婚經歷。
如何擺脫被催婚,已成為單身人群回家過年前一道必答題。伴隨各類“租友”網站、“租友”App的興起,“租友回家過年”變成不少單身男女的防催婚神器。
然而,圍繞“租友”的各種騙局時有發生,針對“出租人”的各種違法行為屢見報端,甚至有非法色情交易亦披上“租友”的外衣混雜其中,這讓“租友”行為平添了諸多爭議。
那么,單純的“租友”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租友”期間發生的饋贈行為是否有效?發生侵權后又該如何維權?
是否違法要看真實意圖
“本人離異4年,收入穩定,父母年事已高,著急要兒媳婦,要求年齡30歲以上女性,每天350元至500元。”
春節假期前夕,類似這樣的“租友回家過年”廣告在租友QQ群瘋傳,這也幫各大“租友”網站和“租友”App在節前又火了一把。
有媒體公開報道稱,最早能查到的網絡“租友”行為,發生于2008年;2011年,有電商平臺開始提供“租友”服務;此后,一些“租友”網站和App“租友”平臺隨之誕生。
記者查詢發現,發展至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詞“租友網”,相關結果已達近400萬個。
隨著“租友”行為的日益火爆,關于這一行為是否合法、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等問題的討論也在不斷增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作為一種新型交易形態,“租友”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是一方提供陪伴,一方支付報酬,這就構成服務合同。“本著盡可能將合同解釋得有效的考慮,不宜將‘租友’合同解釋成為租賃合同。”
“出于讓父母放心目的,‘租友’回家過年,并沒有損害到社會公序良俗,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同樣認定“租友”協議有效。
尹飛進一步指出,“租友”協議并非租賃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或者說是一種服務關系。形式上,“租友”雖然欺騙了父母,但實質上屬于善意謊言,恰恰是“孝”文化的具體表現。
尹飛坦言,盡管“租友”合法,但協議內容如有涉及擁抱、接吻甚至同床的約定,則這一部分約定無效;如果雙方以性交易為目的簽署“租友”協議,則該協議違法,本身無效。
“關鍵要看‘租友’協議雙方的真實意圖。”尹飛告訴記者,實踐中會出現“租友”期間發生性關系,甚至懷孕的案例,是否涉及違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雙方事先對性交易進行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那么實質上就是賣淫嫖娼;如果事先沒有約定,而是相處之后有了感情,屬于雙方自愿的情形,則并不違法。
此外,專家普遍認為,“租友”背后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王雷說,“租友”合同可以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這對應不同的合同證據方法,口頭形式的“租友”合同在糾紛發生時有可能出現舉證困難。
“基于此類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務主給付義務的特定人身性質,‘租友’合同中提供陪伴服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此種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接受服務一方不得要求強制履行,但可要求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王雷坦言,這也意味著在“租友”期間,存在提供服務方臨時變卦不愿繼續履行義務的法律風險。
返還饋贈訴求難獲支持
“兒子帶回租來的女朋友,不明真相的父母不是送紅包,就是送祖傳戒指、玉石、傳家寶……”這樣的橋段不止存在于小品、電視劇和電影中,在現實生活中也不鮮見。
據報道,福建一男子回家,租了個女友見家長,男子父母給其“女友”兩萬元見面禮,“女友”拿了紅包卻拒絕返還。
拒絕返還饋贈的并非個例。此前還有媒體曾曝出:在武漢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的小王也曾“租友”回家過年。回家前,雙方協議約定: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親戚、朋友送的紅包,兩個人按六四分紅。然而,兩人從老家回漢后,其所租“女友”拒不返還。
那么,“租友”期間一方父母贈與行為是否有效?“租友”一方可以要回嗎?對此,王雷認為,“租友”期間,一方父母雖然不明真相給予財物,但這種贈與行為符合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有效。
雖然贈與有效,但可撤銷。王雷解釋說,該贈與合同屬于一方父母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違背了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贈與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一方父母作為贈與人始終不明真相,未介入此事,受贈與一方又拒絕返還,則接受服務一方可能面臨難以要回財物的困境。”王雷提醒,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接受服務一方要求提供服務一方返還自己父母贈與的財物時,法院難以支持接受服務一方訴求,因為接受服務方和提供服務方之間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也就無法在財物返還與“租友”合同報酬之間構成法定抵銷。但雙方可以事先在“租友”合同中就“租友”期間父母贈與財物返還與“租友”合同報酬,約定抵銷。
實踐中,提供服務一方往往以告知對方父母假扮真相相威脅,拒不返還對方父母饋贈。對此,王雷認為,“這種威脅,尚難認定其構成脅迫。”民法上的脅迫須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顯然與法律規定的脅迫情形并不相同。
租友網站平臺難辭其咎
廈門楊先生通過網上租了“女友”,約定在廈門碰面,之后再搭車回楊先生老家,雙方協商的“租友”價格是每天1000元。在約定見面時間時,“女友”又要求楊先生提前支付3天費用。楊先生支付后,“女友”卻將其拉黑并失聯。
這些年,“租友”市場魚龍混雜:有的打著“租友”旗號行騙;也有些平臺根本不提供相應的中介服務,純粹是打著“租友”的招牌騙會員費。
在王雷看來,如果“租友”合同是通過網絡平臺方提供“租友”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撮合締結,此時,在網絡平臺方和“租友”合同各方當事人之間成立居間合同,網絡平臺方成為居間人,“租友”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成為委托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如“租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等,對“租友”合同締結與報酬價格產生重要影響的信息,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王雷說,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信息泄露、中介陷阱、‘租友’騙局……對于‘租友’市場種種亂象,平臺如何擔責,同樣要區分具體情況。”尹飛認為,對于信息泄露和中介陷阱,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平臺方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租友”騙局,只要雙方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實的,而且平臺盡到了審核義務,平臺方則只需要承擔通知刪除的義務,即受騙方舉報相關信息失實后,“租友”平臺方應當刪除相關信息。
尹飛解釋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如果‘租友’平臺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尹飛說。
制圖/李曉軍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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