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曉云) 以溫某、辛某二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城中村租房作為賣淫場所,組織閑散人員望風并接送賣淫女,恐嚇強迫一名12歲幼女賣淫30余次。未央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后,3名被告人提起上訴。6月18日,西安中院二審宣判了溫某、辛某組織賣淫、郭某協助組織賣淫涉惡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溫某、辛某在未央區東揚善村租用民房為窩點,糾集被告人郭某協助其管理賣淫女、收取嫖資,招募張某、席謀(均已被判處刑罰)等人負責望風、招嫖、接送賣淫女,組織郭某及被害人呂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處刑罰的李某、王某等人強迫賣淫)、 “果果”(身份不詳)等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溫某、辛某從中獲利并給以上人員發放報酬,形成了以溫某、辛某二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據了解,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均已被判處刑罰)前往陜西彬縣,通過一名熟人,將當時年僅12歲的女孩呂某約至彬縣新四街一賓館,并阻止女孩離開。9月27日,李某等人強行將呂某帶至溫某、辛某經營的賣淫場所,且反復游說呂某在此從事賣淫活動,見女孩不肯,便對她進行恐嚇,呂某被迫在此賣淫30余次。
溫某、辛某組織呂某等人多次在其賣淫窩點及西安市各酒店內從事賣淫活動。2017年10月10日,呂某的家屬以“招嫖”為由通過網絡聯系到張某,將呂某約至西安市豐慶公園南門附近的一家酒店見面,并將送呂某來酒店的張某控制后報警。原審法院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溫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辛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據此,西安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了溫某、辛某、郭某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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