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與離職同事吃散伙飯被解雇”的消息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也讓網友們炸開了鍋。有人對這起事件中兩位員工的遭遇表示同情,也有人就用人單位與員工間是否存在矛盾展開了討論。
昨天,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檢察官就這件事作出解讀,提醒市民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正確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檢察官認為,單就事件本身,用人單位通過這樣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涉及觸犯相關法律。
事件回顧
與離職同事吃飯 被要求辭職
7月初,一則“與離職同事吃散伙飯發了個朋友圈,老板要求兩個在職員工馬上辭職”的帖子火遍網絡。
當事人小李(化名)稱,得知前公司一同事要離職并即將離開杭州,他們幾個關系較好的同事就相約出來吃個飯。當天到場的10人中,7人已從原公司離職,兩人在職,還有一個就是這位即將離職的女孩。
吃完飯后氛圍很好,他們就讓服務員幫忙拍了張合影,各自發到朋友圈里。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老板看到后,莫名其妙地在他們的工作群里發消息,要求參與聚餐的兩名在職人員主動提交辭職報告。
此事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隨后,該公司老板回應稱,作為公司管理者來說,看到這種照片,他覺得會對公司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因為在他的理解里,這代表著該兩名員工會將負能量帶進公司。他覺得這兩位員工的做法“是對管理的挑戰”。
檢察官說法
遭遇非法結束勞動關系可仲裁
對此,未央區檢察院檢察官稱,該用人單位的行為與我們所認知的辭退行為不同,屬于勸退行為。
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而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作出的處理。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二者叫法不同,賠償也不同,所以勞動者應該看清解除勞動關系的本質,如果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該檢察官提醒道。
那維護自身權益具體需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呢?檢察官解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下面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檢察官認為,同事之間的聚餐屬個人自由,單位不得干涉員工下班后的生活。除可依據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之外,該事件中的勞動者還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訴求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兩種訴求,只能選擇一種。
記者張晴悅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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