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見不平一聲吼,緊急關頭顯身手”。但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5月29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治國向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作關于《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給出答案:“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獎勵標準提高
高額的物質獎勵,不是要“購買”見義勇為,而是一種保障和兜底,一種表彰和引導。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應進一步提高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并完善和細化見義勇為事跡的評定標準,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賈治國說,修訂草案修改稿在第十二條中分別提高了縣(市、區)、設區的市、省三級獎勵標準,并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見義勇為事跡評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條例的核心是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除了獎勵標準提高之外,在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保障方面也應當予以體現。”賈治國說,修訂草案修改稿分別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優待作了補充完善和細化。
見義勇為致人損害不擔責
扶,還是不扶,曾經是一個問題。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倡導培育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賈治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六條,規定:“見義勇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信息采集存檔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并促進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工作。”記者趙明 文晨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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