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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打賞網絡直播,熊孩子的錢難討回

2018-06-07 14:58:29  來源:南方日報  


[摘要]隨著網絡游戲、直播等全新的互聯網商業模式的誕生,粉絲經濟下的“打賞”成為了不少互聯網企業的“生財之道”。這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除了帶來巨大的商機外,也讓現有的網絡消費法律法規遇到了新的挑戰。...

  隨著網絡游戲、直播等全新的互聯網商業模式的誕生,粉絲經濟下的“打賞”成為了不少互聯網企業的“生財之道”。這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除了帶來巨大的商機外,也讓現有的網絡消費法律法規遇到了新的挑戰。日前,在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主辦,騰訊研究院、酷狗音樂、華多網絡協辦的“網絡文化消費法律問題研討會”上,相關問題引發與會專家的熱烈討論。

  證實打賞主體為未成年人存難點

  對于如今不少的95后甚至00后而言,看直播和玩手游已經成為了娛樂休閑的一部分,但是在放松的同時,其不理智的一面也同時暴露了出來。

  在直播行業發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時,未成年人的“打賞”也常常被爆出并且追討無門。2016年2月至4月,未成年女生小雅(化名)因迷戀上某直播平臺,3個月內“打賞”某主播65萬余元,其母劉女士遂以女兒名義起訴該直播平臺要求退還“打賞”金額。去年9月一審法院判其敗訴并認為:雖然劉女士稱小雅在直播平臺的注冊賬號是小雅以劉女士的名義開設,并通過劉女士名下微信、支付寶私自消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雅是在劉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登錄并“打賞”。

  北京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林志煒就提出,“現在困惑我們的主要還是證據,先不說你未成年人打款到你這兒合適不合適,先說怎么證明他是未成年人。”

  除了直播容易導致未成年人的“誤操作”外,網游也是重災區。近年來,關于青少年沉迷網游的現象,如“海南海口12歲小學生打賞游戲主播,花掉環衛工母親4萬元積蓄”、“廣東中山小學生假期玩游戲,用媽媽手機買1.6萬元道具”、“河南鶴壁11歲兒子為玩網游,刷母親銀行卡近3萬元”……

  非理性網絡消費責任認定難

  在網絡消費問題中,最令全社會關注的莫過于未成年人的打賞付費是否可以認定無效并追回。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在研討會上就表示:“保護主體分第一線和第二線,首先未成年人也需要保護自己,當然未成年人還不夠成熟,那么就應該是他的家長負起必要的責任,家長保護也是為了讓孩子自我覺醒和成長。”他認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網絡文化產品的提供者與網絡服務平臺,以及政府、法院和社會均具有相應的責任。

  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案例的出現,社會輿論首先關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為及大額財產的損失,因財產最終流向了平臺方和主播,大眾會先入為主將批判矛頭指向平臺方,一邊倒來指責平臺監管不力,并且覺得平臺方就應該退費。但有專家認為,父母平時忽略對孩子的網絡消費教育以及父母支付寶、網銀賬戶及支付密碼的保管不利才是造成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能夠發生的最直接原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姚佳認為,對于網絡直播中的“打賞”行為究竟是未成年人還是監護人實施的問題,應當結合手機的所有權歸屬、注冊信息、登錄的IP地址以及網頁上所顯示的手機型號來予以確定。“作為企業,我們也做了有益探索,比如防沉迷系統:這個系統中,未成年人綁定自己的身份證號或者手機,成年人可以從后臺實現控制,任何時間的消費、登錄、充值都一目了然,并隨時可以操作關閉。”騰訊法務平臺部高級法律顧問付強說。

  付強作為法務一線工作者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費特征:“集中充值、隱藏性強、非理性消費、消費時間集中在周末和放學時間”。同時他還強調,一些用戶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費平臺信息不同步的漏洞,重復主張退費,形成雙重收益,目前已經出現“職業退費人”,形成黑色產業鏈。

  “近年來,數字閱讀、網絡音樂等產業憑借付費模式呈現出加速增長的態勢,而像直播、短視頻這些產業在2012年之前沒有,是突然誕生的‘新物種’,也得到了快速發展。我們應該認識到這個產業對于經濟社會發展所具有的重要價值,它本身對中國文化供給有巨大幫助。當然產業發展肯定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這就是需要業界來共同思考的地方。”騰訊研究院秘書長張欽坤表示。

  網絡文化消費相關法規缺失

  據騰訊研究院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伴隨“互聯網+”戰略的持續推行,互聯網已成為激活文化消費和信息消費的新引擎,以互聯網文學、影視、動漫、游戲、音樂、新聞等細分領域為代表的互聯網內容產業的增長勢頭則更為突出。用戶不再是PGC(專業生產內容)時代的被動消費者,而是成為內容創造的深度參與者,互聯網內容產業逐漸向粉絲經濟過度。

  然而網絡文化在高速發展的同時,消費糾紛也隨之頻頻發生??峁芬魳贩▌湛偙O董鵬在研討會上梳理了目前網絡文化消費糾紛集中的幾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因非理性消費,要求7天無理由退費;二是消費者認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沒有達到預期要求退費;三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長手機進行消費要求退費;四是互聯網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要求退費。但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對上述糾紛類型都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他認為,文化產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特殊“一次消費用盡”和“感性評價”屬性,如果因為看的表演不好看,聽的歌不好聽,游戲不好玩、非理性消費等要求退費,將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賬號消費,成年人觸犯刑法用公款打賞等已經成為社會問題,互聯網公司僅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卻因為消費者的“不理性”消費一次次被推向風口浪尖。他呼吁包括監護人、學校、互聯網公司、運營商、政府主管部門等齊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聯網消費的解決機制。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熊定中則表示,“當我們界定網絡文化消費服務平臺應當有怎樣的法律責任時,可以參考經營場所提供者與到店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同時他還舉例,一些企業為了豁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也做了一些舉措,比如在視頻打上“令人不適,請勿模仿”的標簽,原因是有的用戶在模仿這些動作時受傷了。但他也拋出了一個問題,如果用戶真的因為模仿這些動作而受傷,平臺就一定有公法上的義務嗎?這種理論上應該有自我管理義務的人,因為自我管理不當而導致的損害,平臺有沒有義務進行賠償?(記者 葉丹)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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