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新證券法)1日正式施行。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新證券法的實施事關1.6億A股股民的切身利益,也意味著資本市場將迎來全新變局。
2月29日,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充分認識證券法修訂的重要意義,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依法懲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加快清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在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新證券法的施行意義重大,甚至不亞于1999年證券法首次施行,因為二者都對中國資本市場帶來基礎性、制度性的變化,只不過后者是從無到有,而前者是從有到優。此次新證券法最大的突破則在于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包括股票公開發行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這對于推動中國資本市場實現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具有重要意義。
對此,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亦持類似意見。陳靂表示,證券法關系到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治環境,新證券法明確推行注冊制,將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注入更多活力。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來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采用核準制,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相較之前,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首次公開發行)“堰塞湖”現象,此外還可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當然,實現注冊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也不意味著放松對投資者的保護。”趙錫軍說,實際上,新證券法是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維護資本市場環境,增加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新證券法提高了發行人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成本,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和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比如,針對備受關注的欺詐發行,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比如,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又如,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上述訴訟制度可視為中國版的集團訴訟。美國集團訴訟之所以能發揮巨大的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因為在這種制度安排下,不需要眾多受害投資者主動加入訴訟,而是由“代表性原告”代替投資者向違法公司求償。而中國的特色在于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替律師來主導訴訟,這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濫訴和過早和解的可能。
趙錫軍表示,新證券法加快推行注冊制,完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將為中國資本市場帶來巨大發展機遇。但由于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事關重大、牽動全局,接下來需要各有關部門對照證券法修訂后的新要求,抓緊組織清理相關規章制度,做好政策銜接,確保新法以及注冊制的順利落地。(陳康亮)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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