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安部擬推出新規治理交通違法
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實線變道、車窗拋物……隨著機動車和駕駛員的逐漸增多,道路交通形勢越來越復雜。
截至2019年6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3.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4.2億人,人多、車多、違法多。
一方面是糾正交通違法警力不足的現實,一方面是各類交通違法逐漸增多的現狀,如何破解?
10月28日,公安部起草《公安部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增加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維護交通安全不是公安機關一家的事情,鼓勵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通過人人監督舉報,倒逼人人守法自律,同時有效緩解交管部門警力不足的問題,有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交通違法舉報多地先行先試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頒布、2008年修訂。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違法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需要不斷完善。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發布前,上海、深圳、杭州、武漢等多地此前已推出政策,鼓勵市民通過圖片、視頻等方式,積極主動地舉報交通違法。
早在2015年,深圳就建立了互聯網交通舉報平臺,在微博、微信、支付寶、App上都實現“隨手拍”舉報功能。截至2018年9月,深圳交警共受理交通違法舉報169.5萬件,近15萬人參與過“隨手拍”交通違法舉報。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規室負責人黃金晶告訴記者:“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具有門檻低、范圍廣、精度高的特點,可以發動交通參與者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彌補監管盲區,打造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督體系,形成群防群治的高壓態勢,減少交通違法行為人的僥幸心理、規范交通參與者的行為。”
此外,多地交管部門鼓勵群眾積極舉報交通違法。作為較早開展交通違法“有獎舉報”的地區,濟南去年接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線索10萬余條,其中共落實處罰4.6萬余條,發放獎金71萬余元。
“法律鼓勵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各地給予一定物質獎勵,有助于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征求意見稿明確群眾抓拍交通違法可作為處罰證據,應進一步明確舉報范圍、證據標準、違法行為認定以及獎勵發放等方面內容。”余凌云建議細化指引和要求,避免群眾舉報難以落實,進而成為“空頭支票”。
黃金晶提醒大家注意,切勿在駕駛過程中使用拍攝違法行為,以免因分心駕駛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并保證資料清晰完整,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資料要盡量清晰、準確、完整記錄交通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外觀特征以及違法行為過程等。這些資料還需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后,才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非現場交通違法可異地處理
今年4月,北京市民劉女士一家去江西旅游,為方便交通出行,她從某租車平臺上租了一輛機動車代步,返回北京后她收到一條提示,自己所租賃的車輛出現了交通違法。由于需要扣分,劉女士必須去違法發生地的交管部門進行辦理,這令她十分頭痛。
劉女士的困擾并非個例,隨著人口流動的增加、自駕游的普及,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的需求呈上升之勢。2015年7月1日起,河北、安徽、山東、四川、貴州、云南6省率先實施跨省異地繳納交通違法罰款試點,2016年又新增了北京、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慶、陜西10個試點省(市)。
余凌云坦言,異地處理違法難是不少駕駛員遇到過的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允許跨省份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將有效解決此類問題。當事人可以就地就近繳納罰款,少跑很多冤枉路,大大縮減了因異地交通違法所付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事實上,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僅僅是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其中一項舉措。2019年,公安部進一步梳理當前交管服務癥結問題,推出5類業務可以“異地通辦”。
原來要往返兩地、來回奔波才能辦理的,現在可以直接異地受理、一站辦結,原來需要到幾百公里外的地市才能辦理的,現在縣鄉“家門口”就近能辦,網上服務一鍵可辦。
在余凌云看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異地通辦”是大勢所趨:“非現場交通違法跨省異地處理的做法值得肯定,行政處罰聯網,救濟措施也應該聯網。建議推行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的同時,將行政復議聯網,真正把便民服務做到家。”
交通違法信息應當及時告知
同一個路口違法數次,車輛檢審的時候才能發現。許多車主都經過類似的事,如果能得到及時通知,這樣的錯誤完全可以避免。
“在執法實踐中,一方面,由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的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等通信方式變更后,通常不會主動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導致無法順利通知。另一方面,因審核錄入周期長、通知不及時,一些駕駛人在同一地點出現重復交通違法行為。”黃金晶告訴記者。
記者發現,征求意見稿中將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從“可以通知”到“應當通知”,體現出交管部門執法理念的變化。為了確保能夠及時、有效收到違法信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也要在聯系方式變更后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避免因聯系方式不準確而無法收到通知。
此外,征求意見稿將違法信息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的期限由錄入后三日修改為錄入后當日。
黃金晶認為,縮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錄入時限,并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能夠有效保障交通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人民為中心”“嚴格執法”“科技執法”的理念。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子陽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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