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服務鄉村振興。鼓勵和規范社會資本依法參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鄉村振興建設。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通過支持發展社區工廠等方式,促進農民就近就地就業,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為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縣城對縣域經濟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因地制宜發展小城鎮,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建立健全縣域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構建以縣城為樞紐、以小城鎮為節點的縣域經濟體系。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公共資源配置,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發揮鄉鎮服務農民的功能,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并軌,促進城市資源要素有序向鄉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支持地域相鄰、資源相連、產業相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合作經營,拓展多元發展路徑。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依法進行流轉交易。同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健康養老等鄉村產業經營活動。(記者 秦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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