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通過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設立自然公園等方式,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加強濕地資源保護。
與此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宣傳、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濕地周邊區域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鼓勵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濕地保護公益崗位,優先安排當地居民參與濕地管護。
《條例》明確,沿黃濕地的保護應當嚴格執行黃河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重點開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鹽堿化綜合治理,加強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線保護修復、生態公益林建設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增強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處理好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旅游的關系。
紅堿淖濕地應當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加強濕地保護修復,開展省際區域協作,實施生態補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重點監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水位及遺鷗等水鳥種群、棲息環境變化情況,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平衡。
漢江濕地應當統籌開展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和水生生物、鳥類棲息地保護,動態開展水質監測,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發揮濕地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
為防止超越濕地承載能力無序開發,《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在國家級濕地公園和重要濕地允許旅游的區域開展生態旅游的相關要求,并對旅游人數超過或者接近最大承載量時,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引導游客錯峰旅游,控制游客數量作出規定。(記者 秦驥)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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